壹、前言
時至今日,民主政治,已公認為進步合理的政治。民主的要義,是統治權力,屬於人民。也就是以民眾意志為依歸的政治。民眾數目多,意見不一,民眾意志,何由表達多數相同的意見,可何獲得少數相異的意見,又如何了解往往需要透過或借重會議來映現。民主政治的主要運用,是在議場,不在戰場。在議場辯是非,而不在戰場拼死活。所以民主政治是一種政治制度,其優點:不僅在能以和平選的方式,產生負責的領導者,更在其能運用各級表達民眾意思的民意機構而反映民意實現民意。民主政治是會議政治,是以議為政之治。
尊重個性Respect for Individual Personality,信賴理性Belief in Rationality,講平等Equality,尚公正Justice,重法治Rule
by Law,都是民主政治的特色,在民主政治之下,人纔有尊嚴,人固應重視自己,也不應輕視別人。自己的意見,固然希望別人尊重,別人的意見,自己也應予尊重。民主社會因而有一項重要的假設,即相信人類為有理性的動物Man
is a Rational Being,相信人類只能藉試驗與試錯,以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認定討論的方式,至為重要:「不斷的需要協議」The
needs for compromise和「自由交換意見」The free exchange of ideas成為民主政治的兩個重要基石。因之,會議便成為民主政治的重要產物,民主政治又實為一種生活方式。在民主茉會主持會議或參與會議,就成為國民的經常活動,黨政人員或民意代表,更不用說了!
參與會議的人,即都有發言的責任,而幾百人或千人的會議,又勢難做到人人能暢所欲言,更不易得 到公認的合理解決。意見的差異,即需經講理或辯論的方法,盡可能的求其趨於一致,更應認為多數人的意見,為此較合理,而以表決的方法,達成決定。各人的意見,各人的看法,儘管不同,而經過表決,使少數服從多數,結果,行動還是一致的。所以民主社會,不祇需要會議,而會議也需要有適當的議事程序。為了使「會而能議」「議而能議出可行」的結果──決議。如經過「討論」「辯論」「表決」等程序,以獲得多數認可的決定,就自然更需要一套完整的議事規則。
所謂民主的生活方式,即遇事,尤其是有關公共的事,大家要積極參與,不要規避;如有意見,更要儘量提出,不要沉默;經過大家以平等的地位,互相討論而得不到一致結論時,則以表決方法取決於多數,決定以後,大家一致服從,退無復言,這樣才能既集思廣益,又能集中意志與力量,以發揮民主的功能。民主並不能消除不同的意見,相反的它還要鼓勵大家提出不同意見,使是非真理因愈辯而愈明。民主制度的可貴處就在它有方法來處理不同的意見,使少數服從多數,行動歸於一致。所以必先在實際生活中養成這種民主生活方式及其習慣與觀念,民主才會生根,亦才會有民主的社會,民主的政治。我們若要評判一個國家民主的程序如何,最容易的辦法,就是看他自公私生活中是否有以會議方式來處理的觀念與習慣,及其開會議事的秩序效率如何,就可得到答案。
貳、會議的定義和種類
一、會議的定義:
「凡是三人以上,循一定的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會議規範第一條)
因為有些事情,或者是道理,單憑一、二人的考慮,是不容易求得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更不容易取 得多數人的協力的,如果有多數人的商討,並依一定的議事規則,不但可節省開會時間,而所獲得的決議,也易收到群策群力的效果。
二、會議的種類:
關於會議,一般的分類,約有三種:(一)為臨時會議,是為應付特殊事件而召集的。(二)為委員會,乃受高級團體的委託,以審查指定事件,而提出解決辦法的。(三)為永久集會,是有固定的目的為
處理其經常事務而召開的。
依時間分,第一、二兩種為暫時性的會議,第三種是永久性的會議,就議事程序說:凡是依照議事規 程以議事的會議,不論規模大小,都可稱為正式會議,凡是不依照議事規程以議事的會議,祇能算是非正
式的會議。
依會議的性質分,有「決定團體意思的會議」和「便於研習的會議」兩種,前者如國家的各級議會, 後者如共同研習會(Brain Storming
or Seminor)圓桌會議(Round Table Discussion)工作會議(Work- Shop)座談會(Symposium
Forum)。會議中的小組討論會(Panel Forum)或是各種獨立型的小組會議都會。
參、會議的召開和準備
一、會議的召開:
成功的會議,可以解決存在的問題,溝通會員的觀念,可以團結民力,糾合人心,俗語云:「多一份準備,就多增加一份成功的機會。」經過相當的準備而召開的會議,更能促使參與人的意志集中,提高會議的成就。尤其一個會議的召集人,對於會議的準備,必須特加注意,不僅應悉心的準備,更應隨時查察其準備的進度,會後並須加以檢討,以供下次會議準備的參考。
(一)會議目標的確定
會議準備的第一件大事,是「會議目標的確定」,目標確定以後,纔能釐訂會議的主題,策訂討論範圍,如是經過檢討審議,再作召開會議的裁定。
(二)會議時間的安排
依據會議內容的繁簡,對時間作適當的分配與安排,除掉訂定開會的日期以外,對於整個會期的長短,每一議題預定的研討時間,大會的分組討論的時間,甚至每一分組分座時所需要的時間,參與人簽到、報到、入座、休息、用茶點、進餐等時間,都要作初步的預計和安排。
(三)會議程序的擬定(Order of Business)
會議程序是指從開會到散會,所有經過的全部節目程序而言,擬訂的方式,不外兩途:(1)通常由大會召集人預先擬定,在開會時由主席宣讀,提經會議認可實施,否則,預付表決。(2)重要的正式會議,或規模較大的永久性會議,由大會秘書處,或程序委員會編擬,經過審查後,提請大會認可,或予修正後實施。
(四)議事日程的編定
議事日程是經「預定程序」決定,在本日討論的議案,這與會議程序是兩回事。英文就是Orders of the Day,通常是於開會之前,由主席、召集人、或秘書處、或程序委員會,預先編訂。最好能於會前送達,否則,亦應於開會時宣布,使參與人了解本次會議將議何事,及其討論的次序。如出席人的提案,事先未經送到,議程自不能預到或臨時宣佈,但議程中可列「臨時動議」一項。
(五)會議資料的蒐集與編印
應盡可能視時間和經費的許可,按照會議所定的目標,就會議主題及其討論範圍,蒐集有關動要的法 令規章,典範實例,予以編印,供作討論議案的參考。如有這類資料,最遲應於會議前日,送達與會人員。這對提高會議的績效,關係至大。
(六)會議場所的選定
應參酌會議性質,參與人數,並應顧及環境寧靜,交通便利,光線、衛生等。至於會場的佈置,更應配合會議的性質,透過設計,作必要的佈置。
(七)會議的召集
會議的召集,依其會議的種類,和性質的不同,按左列規定,予以召集。(1)臨時性集會,由發起單位,或發起人,或籌備人召集。(2)永久性集會,由其負責人召集,每屆改選後的第一次會議,由召集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屆負責人召集。(3)委員會,由理事會推選的召集人,或首名委員為召集人,予以召集。
不論由何人召集,均應於會前適當時間(通常為一週或兩週)之前,將開會日期,地點,以書面通知各參與人,或利用大眾傳播工具,予以公告,可能時,並應附送議程,及有關資料。
(八)會議的紀錄
會議的紀錄,是議場記實的檔案,紀錄人員的設置,為會場不可或缺的措施,紀錄人員由主持人指定,或由參與人推選。各種永久性的集會,多半設有專任的固定的紀錄人員。凡議場各種事件(註),議案表決的結果,(無論可決,否決)及選舉的票數,均須分別一一記載。紀錄以記當場的事實為原則,不必將各人所有的發言,完全記下,但在特別重要會議,遇必要時,得將所有言論,予以紀錄。
註:此指會議名稱、會次、時間、地點、出席人數。
(九)會場意外的防止
凡事不能都是朝著順利的方面想,對於會議的準備,也不應例外,對於意外事件事前都要設想週到,而加以防備,庶不致臨時張惶失措。
(十)會前的查察
負責籌備會議的人,對於會議準備工作,於會前不應只聽別人的報告,應該自己親身察看,看看會場還有什麼需要改善的地方。看看會場的環境與設備,是否可以防止緊急事件的發生。為了會場秩序能夠做到井然有序,最好事前作一次演習,尤其是大規模的正式會議,必須作一次甚或多次的演習;我們應該記住:沒有預演過的戲劇,是很少不失敗的。
(十一)會後的檢討
成功的會議,決不會在散會以後,就算終結,它必須更進一步的計劃,保證在會後,使那次會議,仍能在大家的思想和行動中留下一些影響。「檢討」是一種由目標起至目標止的過程,是從錯誤的經驗中學習,而不斷地改進工作方法的過程,它是計劃過程本身的一部份以評衡這次準備工作的得失,檢討會場工作額於會議的本身是否有一些幫助。
二、開會額數
(一)開會額數
開會額數即「開會所需的人數」,亦即開會時出席人必須達到某種特定數額以上,方能開會,一般習慣稱為開會的法定人數。因為許多會議,其開會額數並非為法律所定,所以「開會額數」一詞,似較「法定人數」一詞為妥。一個會議,必須達到足夠開會的額數,始能開會,否則,即使開會,也是沒有效用的。所以在開會以前,例須清查人數,一定到了足額,才可宣佈開會,這是一項重要的規定,萬萬不可忽略的。應到人數,是以全體總數,減免因公因病的人數計算。開會的額數,並非是一律的。
(二)不足額問題
因無故不出席故未達開會額數,影響開會,應在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應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但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得對無故不出席者,為處分之決議。
如有候補人列席者,得依次補足缺席人之席次。候補人遞補後,開會仍不足額繼續三次者,得由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為變選或改組之決議。以上有會議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談話會
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
(四)開會後缺額問題
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額數問題時,主席應立即按鈴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布散會;但無人提出額數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
三、會議議程
(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
- 推選主席。
- 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已印議事日程者可免)。
- 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有,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如係第一次會議,此項從略)。
- 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 委員會或委員報告(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 其他報告(如有其他各種報告,應將報告中之事項或報告人,一一列舉,無則從略。
- 以上各項報告完畢後,得對上次決議案之執行,或其他會務進行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以及改進之方法。
(三)討論事項
- 前會遺留之事項。
- 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應將各預定討論一一列舉)。
- 選舉。
- 散會。
四、議事紀錄
- 會議名稱及會次。
- 會議時間、地點、人數。
- 列席人、請假人、主席、紀錄姓名。
- 報告事項。
- 選舉事項、選舉辦法、票數及結果。
- 討論決議事項。
- 其他重要事項。
-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和紀錄分別簽署。
肆、基本議事規範的認知
一、開會額數:全體總數減免因公因病人數之1/2過半。
二、發言
(一)發言地位的取得
出席人要想發言,須先舉手並口呼主席,請求發言:或以畫面請求,遞交主席,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但「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暨「申訴動議」,無需取得發言地位,並得間斷他人的發言。
(二)發言性質的聲明
出席人於取得發言地位後,須首先聲明其發言的性質,對在場之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其作用在防止不合秩序的發言,以免浪費時間,及幫助會眾了解發言人的主旨,提高議事效率。
(三)發言的禮貌
發言應保持禮貌,乃現代民主國家公民應有的修養與風度,發言應就題論事,除以對人為主體的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並不得直呼他人的姓名謾罵。
(四)發言的限制
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不超過兩次,無次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宜。但所有出席人,均已輪流講畢或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
(五)書面發言
出席人如不願口頭發言,可將要點,以書面提請主席,依序交紀錄或秘書人員代為宣讀。
三、怎樣處理動議
(一)動議的意義:
「動議為對事體處分的提案」(民權初步第三十一節)其意義即為出席會議的人,提出一個問題或意見,請求會場予以討論或採納的意思。會議中議案的來源,計有兩種,一種是口頭的動議,一種是書面的提案,名稱和提出的手續,雖各略有不同,但其作用是一樣的。
(二)動議的種類:
依據會議規範第卅條的規定,動議分下列數種:
- 主動議:一種議不附屬於任何動議而能獨立存在者屬之
- 附屬動議: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者屬之,其種類如下。
- 散會動議(休息動議)
- 擱置動議
- 停止討論動議
- 延期討論動議
- 付委動議
- 修正動議
- 無期延期動議
- 偶發動議:議事進行中偶而發生的問題,得提出偶發動議,其種類如下:
- 權宜問題
- 秩序問題
- 會議詢問
- 收回動議
- 分開動議
- 申訴動議
- 變便議程動議
- 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 討論方式動議
- 表決方式動議
(三)動議的提出:
會議規範對於動議的時機,附議程序,不得動議之時以及提案之提出,均有詳細的規定。
- 動議的時機:
- 主動議──應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主動議在場待決時,不得再提另一主動議。
- 附屬動議──應於其有關動議,進行討論中,提出之。
- 偶發動議──得視各該動議的性質於有關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 動議的附義:附議的意義不是贊同此動議,而是贊同討論這個動機,動議者發動議只是個人之意見,但經附議與主席接述後,此動議就已成為會場大眾之動議。
- 動議的程序:
- 動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 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 動議者發動議而坐。
- 附議(以口呼附議為之)。
- 主席接述動議,並付討論。(會議規範第卅三條)
- 提案: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獨提出者外,須有附署,其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與附議人數同。(會議規範第卅四條)
(四)附屬動議的優先順序:
主動議只能提出於無動議當前的議場,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七種附屬動議的本身,則有優先順序。其處理優先順序如下:
第一級,散會動議。(休息動議)
第二級,擱置動議。
第三級,停止討論動議。
第四級,延期動議。
第五級,付委動議。
第六級,修正動議。
第七級,無期延期動議。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如延期動議,在場祇能提出比它順序較高之散會動議,擱置動議,停止討論動議,而不能提出順序較低的付委動議、修正動議以及無期延期動議是。(會議規第第三六條)
(五)動議的收回:
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動議經附議後,非經附議人同意,不得收回。動議經主席接述後,原動議人,如欲收回,須經主席徵詢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收回。(會議規範第四十二條)
(六)提案的撤回:
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附署人同意撤回之。提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須徵得附署人同意外,並須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行之。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會議規範第四十三條)
(七)動議的分開:
動議具有數段性質者,得由主席或出席人,動議分開討論及表決。動議經分開表決後,仍應將全案提付表決。動議經分開表決後,仍應將全案提付表決。動議之各部均經否決者,該動議視為整個被否決。(會議規範第四十四條)
四、討論
(一)討論的定義
「以狹義言,討論即對於一問題,具有成見,意趣不同,表決背馬而下反對之駁議也。但以廣義言,即包括對於問題一切評論,無論其為反對或贊成也。」
(二)討論的原則
- 「一時討論一動議」的原則-就是在同一時間之內只討論一個問題,在一個動議未經討論完畢,提付表決以前,不得另將其他動議提出討論。
- 「充分與自由討論」原則-即出席人的討論權,不受任何不當的限制。主席對於出席人所提發言討論的要求,只要合乎秩序,不得任意拒絕;出席人在參與討論時,除因違反議事規則,得由主席自動,或經其他出席人請求主席,予以糾正制止外,任何人不得加以阻撓。
- 「服從多數」的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多數決定一切,為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則。
- 「尊重少數意見」的原則-民主政治少數固應服從多數,而多數也應尊重少數的意見。
(三)討論的範圍
- 可充分討論的動議:除押出動議、復議動議與預定議程動議,為有限度討論外,一切主動議,及偶發動議中的申訴動議和變更議程動議,經附議成立後,均可充分討論,不任何限制。
- 有限度討論的動議:為附屬動議中的延期討論、付委、修正、無期延期四種動議,以及特別主動議中的復議動議,與預定議程動議。討論時,除最後一頁,以程序應否預定之時日、會期、會次等為限外,其餘各項,均不得涉及本題。
- 不得討論的動議:如特別主動議中的抽出動議,附屬動議中的散會、休息、擱置、停止討論四種。動議及偶發動議中的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收回、分開、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變更議程,及討論方式、表決方式等各動議,均不經討諞逕付表決。一切有關會議之詢問,亦不經討論,得由主席或有關人員,逕予答覆。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均不需附議,由主席裁定;散會動議、擱置動議、抽出動議、停止討論動議、分開動議、休息動議、暫時停止實旅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收回動議,以及表決方式動議等,都需要附議,由主席逕付表決。
(四)討論的程序
會議規範第四十六條,對於內容複雜或條文式的議案,有下列的規定:
1、審查全案要旨;2、分章分節討論;3、全案付表決;4、標題之討論。
五、表決
(一)表決的方式
- 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
- 起立表決。
- 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 唱名表決。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 投票表決。
(二)表決的額數
即通過議案,必須的最低限度的人數。一般規定為「較多數」和「大多數」兩種。所謂「較多數」,即參加表決的兩方中,占比較多數的一方,如贊成的人數較多,議案通過,反對的人數較多,議案否決,至於比較多數之實際數目,究為若干,是否已達出席人的過半數或三分之二,或其他更高的額數,均非所問。所謂「大多數」即為過半數以上,亦即較半數多一以上之數。議案如無特別規定時,應以獲較多數之贊同者為可決。但凡影響團體或個人權利義務之議案,或有關團體財產處分之議案,或其他特別重要之議案,為求慎重起見,通常都須獲得大多數的票數,方為可決。通常多於團體的組織章程,或議事規則,或有關法令中,事前予以明文規定,是為特定的決額數。除對「討論時間的延長」、「收回動議」及「刪除紀錄」等,民權初步言明「須獲得全體一致之表決」,對於有人提議用點名表決,須得五分之一的贊成外,其餘會議規範第五十九條有如下的規定:
- 須得參加表決之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者:
- 關於變更團體宗旨或目的之表決。
- 關於團體解散之表決。
- 須得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同者:
- 關於修改團體組織或議事規則之表決。
- 關於罷免會員之表決。
- 關於處分團體財產之表決。
- 關於已通過議事程序變更之表決。
- 關於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 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三)兩面俱呈
「兩面俱呈」即一個議案必須就贊成與反對兩方面,分別舉行表決,除有特別規定的數額外,如贊成者為多數,即可決;反對者為多數,即為否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亦為否決。(在此所謂表決人數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等等,皆指的是參加表決的人數而言,並非指全體參加會議的總人數。)
(四)無異議認可
講場中對於各種例行事項,或不致引起爭辯的事實,常用徵詢有無異議方式: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其效力與表決通過相同。如有異議,仍須提付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布認可後,即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適用的範圍,會議規範第六十條規定有下述四項:1、宣讀會議程序;2、宣讀前次會議紀錄;3、依昭預定時間宣布散會或休息;4、例行的報告。
凡事獲得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的議案,都可以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但主動議及修正動議,不在此限。
(五)重行表決
會眾對表決結果,如發生疑問,可立即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之後,重行表決。主席如對表決之數,發生疑問,亦可逕行請求會眾重行表決。上述之權宜問題或請求之提出,應於表決後立即行之。如已有他事間隔,則不得提出。重行表決以一次為限,不得再提出疑問,請求為二次之表決。
(六)表決的順序
- 凡主動議之提出,其先提出者,先討論,先表決。
- 附屬動議之表決,在主動議先。
- 附屬動議本身之表決,依其優先等級。
- 修正案之表決,先於本題,而第二修正案之表是,優先於第一修正案。
- 替代案之表決優先於酉級議案之修正案。
- 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依提出之先後順序,依資表決至通過其一為止。
(七)正反票數相等的表決
- 通常在表決時,如正反票相等,即表示提付表決的議案被否決。
- 提請支持主席裁定的提議,如表決時正反票數相等,即表示維持主席的裁定,如主席亦參與此項表決,而表決結果,正反票數相等,是項提議,亦獲通過,亦即表示維持主席的裁定,惟通常主席不參與表決。
- 在正反票數相等時,主席得投下其自己的一票,以決定議案的通過或否決,但如主席在第一次表決時,即已參與,則不得再作表決。
- 正反票數相等,經主席宣布後,任何出席人,均得即時起立,表示改變其態度,如原來表示反對者,改為贊成,此案即獲通過。此時主席可詢問尚有無他人改變表決態度。惟在投票表決中,投票人事後不得改變態度;在投票表決時,如正反票數相等,議案即遭否決。
- 關於選舉時,遇有正反票相等情形發生,如數人競選,其中得多票的二人票數相等時,應再舉行第二次的選舉。在第二次選舉中,所有前次的候選人,除自動放棄者外,均得參加競選,現下通行如得會場通過,亦可就得票相等的二人,用抽籤法決定之。
伍、如何成功地主持會議
一、主席應具備之基本概念和態度
(一)主席的地位
主席為會議的主持人,會議規範第十六條規定:「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
(二)主席的任務
- 依時宣布開會及散會或休息,暨按照程序,主持會議進行。
- 維持會場秩序,並確保議事規則之遵行。
- 承認發言人地位。
出席人在會中,以「口呼」、「直接起立」、「舉手」或「書面」等方式,請求發言地位後,主席應點首示意,或稱呼會員,准其立即發言,或記錄各請求人之姓名席次,依次准其發言。如有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依照會議規範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主席參酌下列情形,指定其先後先序。
- 原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
- 就討論之議案,發言最少,或尚未發言者。
- 距離主席較遠者。
- 接述動議
- 依序將議案宣付討論及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
- 簽署會議紀錄及有關會議之文件。
- 答復一切有關會議之詢問,及決定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
(三)主席應避免的事
- 不能在主席位置上,動輒發表關於動議的意見。
- 不應過早將動議呈眾表決,而不假以討論的時間。
- 不可輕易打消動議,在堅持必須附議的團體,其動議未得附議者,寧自行附議,而不願任其打消。
- 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惟可加入少數方面使成同數,打消動議;也可於正反相等時投入任何一方使其通過;或主席於議案可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者,如相差一票,即達規定額數時,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例如:某一議案,會員出席人數為三十人,依特別規定,須有三分之二人數通過,即為二十人,經表決贊成者十九人,主席如參加一票,即為通過,如不參加,即為否決。除此之外,最好不輕易參與投票以示超然。
- 主席應儘量避免發表自己的意見,如必須發言,最好事先聲明「本人離開主席地位,發表一點個人意見」。
- 避免指呼出席人姓名,使之發言。(與會者自稱「本席」,稱別人為貴席。)
二、主持原則
(一)關於主持人本身者
- 主席乃會議的主持人,他必須表現出高度的服務熱忱,謹慎將事,任勞任怨,為會議服務,這樣,便能得到會議參與人的尊敬和擁戴,而使會議圓滿成功。
- 主持人不必滿足每一參與人的要求,但必須適合大多數人的意向。
- 主持人不應多說話,應讓參與人多說話。
- 主持人應求能使參與人盡量發表意見,但無須表示自己的見解。
- 適時制止會中不合議事規則的動議及辯論。
- 主持會議進行活潑順利,但主持人應避免參加辯論。
- 主持人處理問題態度應堅決,避免猶豫不決。
- 主持人應嫻熟會議法則,始能領導會眾,糾正會眾的錯誤。
- 主持人應摒除偏見,處理事務應剛柔適中,不偏不倚,才能使會眾心稅誠服,融洽和諧。
- 主持人所用的語,要適合會眾。
- 主持人對問題的用字,要清楚確實。
- 主持人應尊守一種原則,儘量使正反兩方,有公平發言的機會,主持人應任出席人以多數來決定議案。
- 會議的本身便是一種民主的生活方式,主持人必須了解處理會務的民主原則,即:「以是非為準則」,「以討論定趨向」,「以多數為依歸」。
- 遇到會場爭論激烈相持不下時,主持人應設法和緩空氣,解釋誤會,必要時得宣布暫時休息。
- 在會議進行中,參與會議的人,都希望對於下面幾個問題,得到了解:
- 這次會議是為什麼?即會議的目標安全?
- 討論什麼?
- 節目表或議程是些什麼?
- 會中希望大家做些什麼?
主持人應設法讓大家知道他們所希望了解的事,這樣會議更易收到良好的效果。
- 主持人對於議案表決,除應注意表決的方式外,並宜留心下列各點:
- 主持人對於議案討論時間已經進行很久,為節省開會時間,便可宣稱:「本案擬停止討論,開始表決」,稍停片刻,以待參與人的反映,如果沒有人反對,即不再討論,進行表決。
- 對於重大的議案,會場縱無反對意見,為示鄭重,亦應提付表決。
- 當大會對於議案,終止討論,進入表決階段時,應先將議案題目全文,向大會重述一遍。
- 大會表決時,應先問贊成者舉手或起立,次問反對者舉手或起立,然後將正反兩方票數及表決結果,向大會明白宣布。
- 任何會議中,均可能有一、二專事與主席為難的吹毛求疵者,典於主席的主持會議,實成為一種嚴重的威脅,因之不可掉以輕心,而必須設法作有效的防範與應付。
(二)關於討論者
- 激勵會員使能充分參加討論。
- 使討論不離本題。
- 控制討論的進度。
- 增進會場的和階氣氛。以利討論。
(本資料節錄自會議的主持和參與,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青年工作會編印,民國七十一年出版,第五頁至六頁,十六頁至十八頁,二十七頁至五十一頁。)
陸、如何成功地參與會議
一、參與會議的重要性:
民主的意義,著重於「參與」,使個人對自己生活相關事情,能有發言機會,故祇有在大眾受到尊重,提供機會讓每個人的意見表達,,民主才能秀過「參與」真正實現。
- 使各人權利受到尊重。
- 經討論後,可使決議更加可行和縝密。
- 使會眾更加提高參與會議之興趣。
- 避免會議被少數人所把持操縱。
二、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
- 權利:具有出席會議,參與討論,提議或動議、表決、投票、選舉,或退出等權利。
- 義務:遵守規程,服從決議,及繳納會費等義務。
三、參與人違規之處分:
如無故不出席會議、違反發言禮貌、違返議事規則。但對之作處分的決議需過半數之通過。
四、參與人應有之態度和認知:
- 會議前:具基本議事規範能力,培養民主理念。
- 會議中:
- 按時到會,如中途離席應向主席請假。
- 遵守議事規則和秩序。
- 聽從主席合理的裁決和規定。
- 協助主席維持會場秩序。
- 討論問題對事不對人。
- 發言力求精簡和不離題。
- 消除偏見,尊重別人的觀點。
- 貢獻自己的經驗和知識。
- 服從多數通過之決議案。
- 會議後:扮演監督執行的解色。
柒、結論──會議能力的源泉
會議為民主政治的產物,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生活方式,主持會議或參與會議,即構成國民生活的一部分,議學的研求,也便益形重要。一個國民要想參與會議,善盡職責,主持會議而肆應有方,對於會議能力的培養不容忽視。
語言的流利清晰,有關業務的熱習,專門知識的深入,常識的豐富,都能增強會議的能力,而最要緊的,還是在議學的修養。會場議事的進行,全賴議事規則與議事戰術,更在議事程序的熟練與巧妙運用。對於這些,如不嫻熟,不是手足無措,無所適從,便是俯首認輸,眙笑大方。
議學在政治科學中,雖是一種專門而深奧的學問,卻也最富實際效用的學問,它雖是一門較為枯燥的學問,卻也是一門鑽研愈久,愈益有味的學問。誠如國父在民權初步自序所說:「譬之邱家之操典,化學之公式,非流覽誦讀之書,乃習練演武之書也,若以流覽誦讀而治此書,則必味如嚼蠟,終無所得,若以習練演試而治此書,則將如噉蔗,漸入佳境,一旦貫通,則會議之妙用,可全然領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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