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媽媽與都市改革組織(社區) (t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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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mm ((崔媽媽))    看板: tmm
日期: Sun Nov 11 22:25:10 2007
標題: 公寓大廈推動社區營造的幾點思考(2007,11,03)


公寓大廈推動社區營造的幾點思考


林德福
  崔媽媽基金會 董事長
  清雲科技大學 空間資訊及防災科技研究所 助理教授

呂秉怡
  崔媽媽基金會 執行長

──────────────────────────────

■壹、前言:社區營造十年有成,公寓大廈仍然留白


一、社區營造十年、成績斐然

  「社區總體營造」從1994年文建會在立法院的施政報告中首度提出
後,經由社區組織、社會團體、專業者及行政機關等各方人士十餘年來
的努力,至今已有相當的成效。尤其是,近年來在行政機關大力的支助
及輔導下,全台各地的社區營造亦如火如荼地展開,例如:民國91~93
年度推動「挑戰2008-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總計補助近6000件計畫
案,輔導1330個社區;94年度正式啟動「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以
「社福醫療」、「社區治安」及「在地就業」為執行重點,整合了13個
部會所執行的62項計畫;另外,根據文建會設立的「台灣社區通」網站
完成註冊的社區團體已近三千個,可算是當前社區營造的基層尖兵,更
是十年社區營造的成果。


二、社區營造的階段性任務:推動法制

  縱然社區營造已有亮眼的成果,但是多年來台灣推動社區營造工作
一直缺乏法源的基礎,使得許多社區營造工作在缺乏持續外在資源奧
援、又無內在議題或危機的持續動員基礎,瀕臨倒退甚至瓦解的命運,
例如台中市精明一街曾因商家管理委員會與徒步區於法無據,共同的規
定事項僅能依靠主委不段溝通協調,並無法律約束,街道徒步使用的合
法性也有爭議(管委會雖曾經向台中市政府提出申請為合法徒步區,市
政府的答覆是精明一街為未徵收的合法道路,目前造街後形成行人徒步
區是不合法但也不違法,梁炳琨,2001);又如汐止城中城社區因水患
而動員、凝聚,進而組織動員、營造社區,甚至獲得各種社區安全營造
獎項;卻也因水患危機緩解後,社區熱心的靈魂人物因故離開,加上缺
乏議題動員的現實基礎,而讓該社區營造工作難以持續進展。因而有些
社區營造專業者與學者認為需要有法律作為社區營造的基礎,否則社區
營造的理念將無以為繼(李永展、徐志山、陳佳霙,2005),在2004年
行政院通過「社區營造條例(草案)」,此案更成為行政院「新故鄉社
區營造」計畫中之重要工作項目,期望藉此賦予社區居民參與公共事務
的法治基礎,草案中更賦予社區可以擬定社區建議、社區憲章、社區公
約、社區計畫等四項「社區營造協定」(目前尚未經立法院通過)。


三、公寓大廈是未來都會居住型態的主流

  隨著經濟的成長,社會的變遷,人的生活型態逐漸在轉變。根據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5年「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彙編」的資料顯示,
當前台灣都市計畫區內人口比例為78.8%,北部區域更高達88%。而都會
區又以公寓大廈的集合式住宅為主要的住宅類型,以台北市為案例,
1996年後,公寓大廈型態的建築每年以100~200個的速度增長,若加上
店舖式大樓,則速度更快;另外,配合公寓大廈條例公佈後,新核發使
用執照之大樓幾乎都有成立管委會,而由台北市建管處的統計資料得
知,1998年後,每一年成立管委會件數都比新核發使用執照之大樓數要
多,反應出舊核發使用執照之大樓也漸漸的有了公寓大廈管理的意識,
公寓大廈管理等議題已越來越被重視,至2006年時,全台北市的公寓大
廈管委會已達3848個,已超過全國的社造團體數目。(如表一及圖一)


表一台北市使用執照與管理委員會核准成立件數統計

資料來源:台北市建管處


圖一 台北市使用執照與管委會成立比較圖



四、公寓大廈社區仍是都市社造的留白地帶

  然而目前大部分的公寓大廈社區,常被視為是都會區中孤立、自我
封閉的城堡,與社區外部的居民較缺乏互動,加上私有財產權的觀念使
然,所以社區外居民皆將其視為私人的財產及個人/家庭性隱私的空
間,加上多數所謂"管理良好"的大樓社區都請有警衛/保全人員,設有
圍牆、監視器,更成為社區內外清楚的分隔,就連基層的鄰長也常抱怨
公寓大廈像是孤立而封閉的城堡,鄰里行政體系的服務及行政資源都難
以打入公寓大廈社區,成為基層行政的鞭長莫及之處。加上過去的政府
資源補助的社區總體營造對象並不包括公寓大廈管委會,因此,相對於
十餘年來台灣各類社區營造的百花齊放,在都市中的公寓大廈社造仍是
一直沒被照顧的留白地帶。



■貳、同樣是社造十年,為何差異這麼大?


  1994年文建會開始推動「社區總體營造」政策,次年(1995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頒佈施行,幾乎同時開始,何以至目前兩者差
異這麼大?以下是筆者們依據近年來從事公寓大廈社區營造工作的初步
經驗中歸納以下幾個面向的問題:


一、以往公寓大廈社區是公部門行政體系與資源的邊陲地帶

1.制度上讓其成為自生自滅的孤兒:只做催生,但卻未善盡撫養之責

2.經費資源未及於公寓大廈管委會:以往公部門經費只補助村里辦公
處、社區發展協會、社區文史團體

3.主管機關編制不足、力不從心、並缺乏專業輔導能力,例如
  (1)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公寓科有16位承辦人員,需兼管3,800
多個管委會(至2006,12)
  (2)台北縣更少,工務局使用管理課僅7位承辦人員,需兼管4,500
多個管委會(至2006,12)

4.公部門未提供應有之教育訓練、經驗傳承的學習成長機會

  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組成的社
區決策組織,該條例賦予管理委員會諸多日常事務管理、維護的職責,
卻沒有給予行政資源與補助,也缺乏相應之輔導與培訓的機制,而管委
會要面對繁多的日常事務處理(如漏水等個別住戶環境事務問題),且
常有處理違建及相關違規事務等不利建立良性人際關係的負面因子,自
然容易與住戶形成對立關係,此關係一旦形成後,更會阻礙良性社區關
係發展與推動,陷入一種惡性的循環關係中,使得許多公寓大廈管委會
主委及委員乏人問津,又如何再行推動社區營造工作?
  公寓大廈在公部門依法理上來解釋,公寓大廈主要法源依據為「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非「社區發展綱要」,故不屬「社區」範疇,且就
其認知,公寓大廈屬「私人領域(私有財產範圍內)」,因為無論其專
有或共用部份均屬私人財產,公部門較難介入及補助經費,加上公寓大
廈主管機關由營建署這種技術部門掌管,而非與社區營造相關的社政單
位掌舵,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已十年了,對社區的輔導與培力,
可說是沒有,致各項社區營造計畫未直接深入公寓大廈,或許此乃過去
十多年的社區營造政策推展過程中,公寓大廈成為留白地帶的原因之
一。


二、當前公寓大廈管理仍是社造專業與學術研究的邊陲地帶

  為了解當前公寓大廈相關研究主要討論之面向,筆者於「全國碩博
士論文網」、「中文期刊篇目索引影像系統」及「CEPS思博網--中文電
子期刊服務」網站中鍵入「公寓大廈」及「公寓大廈管理」字樣搜尋篇
名及關鍵字,嘗試分類整理2004年至2006年關於公寓大廈相關之期刊論
文共53篇,其中部份為同一主題之延續性期刊(同一篇文章分期刊
登),在此當作一篇,故整理結果相關期刊論文篇數為47篇。其主要的
特徵如下:台灣公寓大廈管理研究的篇數有限,2004~2006年不到50
篇,且主要是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所延伸之法律、組織」等相關
議題的探討,約佔64%,而尚無一篇學術專業研究與社區營造有關(包
括期刊及碩博士論文,如下表二)。可見當前公寓大廈管理仍是專業與
學術研究的邊陲地帶。

表二 *2004~06年既有之公寓大廈管理相關研究統計表

資料來源:全國碩博士論文網、中文期刊篇目索引影像系統、CEPS思博
網--中文電子期刊服務


三、公寓大廈推動社區營造工作的瓶頸

  就現有社區營造的學理上而言,一個村莊是個社區,一棟公寓、一
條街道、一個街區、一個小鎮、一個城市,都可以是個社區,條件是居
住在這個有限範圍裡面的住民,都具備共同體社會的認同意識。否則,
即使是一棟公寓內的住戶,被鋼筋水泥和鐵門鐵窗牢牢套住,但彼此並
不認識,就不能稱之為共同體的「社區」(陳其南,1998)。如是,社
區是「某一特定地域之居民,而居民之間普遍有共同歸屬感,且具有社
會、心理及文化等關係的共同體」。在此共同體中,一群人佔有一定的
地域,他們於此地域中從事各種活動,彼此間存在著相互的依存關係。
若此,一個由住民共同擬定生活公約的公寓大廈,可視為一個垂直的街
「社區」,應無疑義(李永展,1995、2005)。然而,何以公寓大廈社
區在過去台灣十餘年的社區營造發展過程中,卻一直是一個大大留白的
地帶呢?顯然,公寓大廈在推動社區營造工作時,顯然存在著相當的困
難與瓶頸。依據筆者們的經驗,簡要整理說明如下:

1.沒有共同記憶的一群漠生鄰居

2.多數公寓大廈可能變成自我封閉的城堡,與外部社區脫勾圍牆外的社
區、里鄰體系、社協、公部門…)

3.大廈管委會及主委為無給職,任務瑣碎而繁重,吃力不討好;糾紛
多、多數公廈社區的主委沒人要當

4.擔任主委所需專業知識門檻高(法規、機電管理、財務會計、消防安
全、環保、組織經營、與管理公司應對、糾紛處理、公設點交、採購、
修繕…)(門檻比社協理事長及里長高)

5.管委會淪為忙碌的例行事務處理單位(管理費、例行維修、垃圾清
潔、保全…)無暇從事社區營造之公共事務

6.一年一任,得連任一次,任期短,組織穩定性不足

7.管委會組織運作及社區經營的經驗未能被累積、傳承、交流、分享。



■參、公寓大廈進行社區營造工作的潛在利基


  在討論公寓大廈社區進行社區營造工作的潛在利基之前,首先讓我
們再回顧下社區營造的理想及關鍵何在。


一、社區營造的理想與關鍵

  社區營造學會前理事長林經甫 (2005)曾說:「近年來有愈來愈多
的自主性社區組織成立,展現出民間活撥的生命力與真摯的社區關懷,
給予日漸惡質化的台灣社會一線新契機。不過營造新社區是一項浩大的
工程,必須靠一磚一瓦的累積,而非一蹴可及……,所以"社區重建"的
動力,必須來自於社區:只有植基於眾多社區的民間自主團體及關懷社
區的專業人士,才能協助社區居民形成自發的力量,啟動社區改造與重
建工作。」
  有學者也提醒我們:社區/空間不會自主地決定發生於其範圍內特
定的行為,也不會產生特定的認同,而是社區中的人們必須參與在社會
動員的過程中,發現守護彼此共同的利益,並以某種方式分享彼此的生
活,新的社區意義就有可能產生,故支持社區居民交往互動的是社會網
絡(人際關係網絡)而不是社區/地方,所以社區培力與動員的過程才
是社區營造的問題關鍵(夏鑄九,2007)。如是社區是一個生活共同體
之組成,嚴格說來,社區若沒有居民參與其社區的公共事務,即不能成
為一個「社區」,因此,如何有效地由下而上、培力及動員社區居民參
與社區公共事務、形成有組織的社區網絡,即成為社區營造的關鍵。


二、公寓大廈推動社區營造案例簡介

  儘管多數台灣的公寓大廈社區仍處在自顧不暇的情況,慶幸的是,
仍有少許公寓大廈社區在熱心的住民、管委會及優質樓管公司的奔走及
推動下,獲得部分行政資源的溢注,得以逐步跨越日常事務的牽絆,邁
向創造一個優質社區生活環境的「公寓大廈社區營造」方向開展。以下
僅以2005年甫獲「第二屆國家永續發展獎(都會型社區)」之首例--中和
世紀皇家社區的都市社區營造案例,來思考與學習其成功的經驗。
  根據筆者們多次與前述社區接觸及座談的經驗顯示,中和世紀皇家
社區之所以能由單一管委會跨越到具有22個社團的公寓大廈社區,並與
慈濟基金會、崇德文教基金會、紅十字會等地方團體及鄰近學校結盟,
培訓社區的各項專業人才,主要是由一群社區熱心人士,利用社區充足
的公共設施與空間(一樓全部做為公共空間使用,並有游泳池、戶外庭
園等開放空間),善用社區管理費用(以小額補助方式,獎勵成立社區
團體),以及慎選優質的樓管公司,共同來培育社區住民參與公共事務
的機會和經驗。經由多年的努力後,不僅社區的社團已超過20個,更重
要的是,許多住民在社團的歷練下,不僅學習了公共事務的參與,也激
起住民投入社區公共事務的熱誠,這不僅是反映在高出席率(65%以
上)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更展現在許多住民競相做為社區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上,各種社區活動的住民參與率也都很高,終
在今年獲得了「第二屆國家永續發展獎(都會型社區)」,得到各方對其
社區營造工作上的肯定。


三、「社區總體營造」成功的因素

  從前述的案例討論中,我們可以瞭解到:除了前述組織性人際網絡
的基礎之外,每一個社區必須有一些熱心人士們,不遲辛勞、雞婆地為
社區的未來而努力,只要有適當的機會-外在的資源引入或內部活動的
開創,經由住民的動員及參與,也能讓強調「造人」的這顆社區營造種
子,在被視為封閉而冷漠的公寓大廈社區中成長、茁壯、甚而開花結
果。同時,若能善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這個制度性由下而上的組織,
並給予相對應的行政及政策資源的支助,激發社區中熱心人士的投入,
只要有適當的機會與管道,公寓大廈的社區營造工作終能有所成就。茲
將當前都市社區營造可以成功經驗的因素初步整理如下:

1.需有能力及熱忱之社區成員(尤其是領導幹部)是社區活力最主力來
源

2.透過社區活動及社區計畫來培力及動員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社區
活動本身不是目的,促進社區成員之共識及提昇社區成員之凝聚力,才
是目的。

3.促成健全且成型的組織,方能落實計畫之推展及執行 

4.多方爭取公部門行政體系的投入資源與協助(資源溢注、行政配合)

5.提供社區經營的 know-how 、相互學習、交流觀摩
  ..各類教育訓練課程
  ..累積示範性的成功案例並加以推廣
  ..各類社區營造推動的工具書籍
  ..協助與輔導:社區規劃師、文建會社造中心之社區培力及陪伴計
劃
  ..公部門及媒體對績優社區不吝給予表揚(激發榮譽感/成就感)

6.社區改造須有耐心和毅力。


四、公寓大廈進行社區營造的潛在利基

  基本上,有效地由下而上、培力及動員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
務、形成有組織的社區網絡等是社區營造的關鍵,居民自訂「社區憲
章」及「社區公約」也常是社區營造的重要成果。如此,在「社區營造
條例(草案)」尚未立法通過之前,有公寓大廈條例為法律基礎下的公
寓大廈社區,欲推動社區營造則具有以下的潛在性利基:

1.有社區動員的制度性支持--住戶大會

2.有制訂社區營造協定--公約的法治基礎

  因此,如果能提昇管委會(包括主委及委員們)的角色與功能,即
能為推動公寓大廈社區營造創造熱忱幹部的制度利基,如果能善用住戶
大會的角色與功能,即能為推動公寓大廈社區營造創造參與公共事務學
習與培力的利基。



■肆、小結與建議:


  當前,儘管公寓大廈的社區事務以日常生活的管理事務為主,新大
廈也缺乏熟識的人際網絡、共同生活/文化性的集體記憶,又不具行政
組織功能與職責;但具有社區動員的制度性支持--住戶大會、以及有制
訂社區營造協定--公約的法治基礎,若能善加運用此利基,即能像中和
世紀皇家社區案例般,建立公寓大廈住民的參與公共性事務與凝聚共同
生活經驗的集體意識。筆者們嘗試在多年經驗下,提出該如何進行公寓
大廈社區營造更好、以及制度性的建議如下:

一、公寓大廈的社區營造該如何做會更好

1.讓大廈的雞婆願意出來管社區公共事務

2.讓鄰居相互認識,共創生活的集體記億

3.協助大廈提昇處理例行性管理事務的綜效

4.案例整理、教育訓練、經驗交流、傳承延續

5.輔導與培力(社區規劃師、社造中心陪伴/培力計劃…)

6.善用公部門的行政支持與連結橋樑(民政、環保、治安、衛生、消
防、社造…)

7.善用公部門的社造資源做為鼓勵的誘因(e.g.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
畫)

8.公部門政策應鼓勵打開家門、進行跨社區的合作,形成跨社區的區域
性公寓大廈互助網絡

9.多加表揚與鼓勵:公部門及媒體應給績優社區、熱心主委更多肯定
(如辦理優良公寓大廈評選)


二、其他制度性的建議

1.確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基層自治組織地位,給予行政體系的支
持、並提供社造資源的協助。

2.整合公部門法律服務的資源(法律服務中心、法規會、調解委員
會),提供公寓大廈糾紛的法律諮詢及調解服務。

3.在現行社區規劃師制度增設公寓大廈類型的社規師,並因應公廈社區
特性加強社規師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的專業能力、糾紛
處理能力,以協助公寓大廈推動社造工作。

4.讓地方政府的施政與公廈社區接軌(環保局之垃圾清運、消防局之消
防安檢、警察局之社區治安…)。

5.主委的任期應比照人團法:1∼4年,連選得連任,不受屆數之限。

6.長期而言,公寓大廈的主管機關應考慮轉移至擅長處理人及組織民政
/社政/警政部門,(尢其是民政部門)而非放在擅長處理工務之建管
單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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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暨社會學報,1,頁15-37 。

10.陳世鴻(2005)深耕公寓大廈、落實社區營造:是他們不願參與,
還是我們忽略他們,社區營造學會,「台灣生活新思維-從社區營造探
討城鄉發展願景」系列論壇,第四場次-都市社區營造,2005/06/22,
台北:紫藤廬。

11.陳其南(1998),臺灣社區營造運動之回顧,研考報導,41,頁21-
37。

12.曾旭正(2007),台灣的社區營造,台灣地理百科84,台北:遠足
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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