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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Mon Mar 13 01:46:13 2006
標題: [轉載]公立國小新生入學 不再「排貧」 租屋3年以上 優先入學
2006.03.11 中國時報
公立國小新生入學 不再「排貧」 租屋3年以上 優先入學
張瀛之/台北報導
台北市九十五學年度公立國小新生入學分發首度開放額滿學校學區
租屋3年以上者比照有房屋所有權狀者優先入學,依「居住事實」認定
排定入學先後;五月八日公布額滿學校及改分發學校。
國教科股長湯瑞雪說,租屋者必須出示足以證明居住事實文件,包
括「全戶」連續3年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及入學審查日前半年水
電費單據。她強調,今年第一年實施、有證明者不多,影響不大,3年
後才會出現有權狀者和租賃者比較設籍先後的問題,屆時配合少子化、
寄讀生減少,影響也不大。
依居住事實 先後分發入學
台北市過去新生入學規定額滿學校新生「有所有權狀者可優先入
學」,被譏為「排貧條款」,九十五學年開始將納入租屋3年以上者可
優先入學,以居住事實認定取代所有權狀。
湯瑞雪指出,九十五學年度優先分發額滿學校者,需為學生與父母
全戶在於九十五年四月廿五日前共同設籍於學區內同戶並有「非寄居身
分且有實際居住事實」,有所有權狀與租賃3年以上者將依設籍先後優
先分發入學,優先入學者分發完後,其他學童再依設籍先後分發至學校
額滿為止。
有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者,學童二親等內直系血親(父母、祖父
母、外祖父母)或監護人應於「入學前一年(九十四年)十二月卅一日
前」就取得的所有權狀證明;租賃者應為學童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
人連續居住3年以上、經法院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證明,還要提出當年
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的水費及電費收據。
全戶設籍規定 將從嚴認定
她指出,今年另一項是修訂額滿學校優先入學條件中「全戶」設籍
規定,過去規定小孩只需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設籍學區內即可優先入
學額滿學校,導致外縣市、外學區的學生跨區將戶籍寄放在有人家的
「寄讀」狀況,今年開始從嚴認定,規定必須全戶設籍,將可有效減少
跨區就讀者,學區內民眾也有更多機會進入額滿學校。
教育局公布,新生入學期程,四月廿五日為設籍基準日、廿八日前
由戶政機關造冊學童資料;五月一日至十九日區公所寄發「共同學區通
知單」、「額滿學校審查通知書」給家長,五月廿二日至廿六日審查額
滿學校學生入學資格;六月九日至十六日寄發「學齡兒童入學通知
單」,七月七日新生報到。
相關訊息將陸續公布於台北市國小新生入學資訊網網頁
(http://210.243.29.20: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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