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

保證人有兩種?

保證人種類

一般坊間提到的保證人,在法律上其實分為「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兩種:

  1. 保證人」指的是,為他人債務作擔保之人,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受先訴抗辯權之保障,債權人需強制執行主債務人之財產無效後,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白話一點來說就是,債主必須依法律途徑申請強制執行欠債人的財產,執行不到後,才能向欠債人的「保證人」請求還債。
  2. 連帶保證人」指的是,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擔清償責任,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共同負擔所需給付之債權金額。債權人可以不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而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白話一點來說就是,當發生欠債的狀況時,債主可以跳過欠債人,直接向他的「連帶保證人」,請求償還債務。

 

 

當房客欠租時

當今天房客積欠租金時,房東可以對房客的 「保證人 / 連帶保證人」 做什麼呢?

  1. 保證人」:房東必須先申請強制執行房客名下的財產,萬一房客真的無法清償,房東才能向租約上的保證人,請求代為償還房客的債務。
  2. 連帶保證人」:房東可以選擇,不向房客要求償還積欠的租金,而是直接要求租約上的連帶保證人,償還房客的債務。

 

 

我們想跟房東說的是

  1. 無法提供連帶保證人,並不代表房客打定主意日後要欠租,而是大部分的人對於成為他人的連帶保證人,通常會感到疑慮或是擔心。
  2. 若真的擔憂日後會遇到房客欠租的狀況,建議可在租約上要求房客留下緊急聯絡人資訊,以利日後協助房東向房客溝通處理欠租事宜。
  3. 進行「租約公證」,將「欠租」列為逕受強制執行之項目,屆時即可不經訴訟,直接提起強制執行。
  4. 現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亦已規定,當房客欠租達2個月時,經催告仍拒繳後,房東可提前終止該份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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