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獨立生活的租賃法律問題
小齊今年16歲,輟學長達二年時間,長久以來依靠美髮院的學徒工作維持生活。母親於二年前因車禍喪生,留下小齊與父親相依為命,然而,父親因犯罪入監服刑,驟然失依的小齊原本一直寄住在父親原工作的宿舍裡,直到父親服刑後,雇主無法再繼續讓小齊長久居住在員工宿舍裡,因此求助社會局少年服務中心社工員的協助,為小齊另尋長久居住的住所。
少年服務中心社工員評估了小齊的自理生活與經濟獨立能力,小齊具備自行在外找工作且自謀生活的條件,因此無須進入少年庇護所或緊急安置中心接受安置。因此希望透過崔媽媽基金會找尋合適的房屋。但少年服務中心社工員擔心未滿20歲的國民,是否具備簽訂租賃契約書的資格?是否需要法定監護人代理?其契約效力為何?崔媽媽長期從事學生租屋的經驗中,同時注意到與簽約更為切身的慣例行為---即是房東與未滿20歲的青少年簽約時,通常會要求少年在簽約時提出保人,然而像小齊這樣的失依少年,面對薄弱的家庭關係與社會支持,誰有能力且有意願在小齊背後協助他維持獨立且自由的生活?
崔媽媽的叮嚀
- 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訂約時最好取得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同意書。以免因事後少年的父母不同意此契約而產生困擾。不過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因小齊有就業或日常生活的需求,且縱使少年未滿20歲,且未得父母同意,其租約效力與權利義務規範仍然有效。
- 另外小齊的父親雖人在服刑,若未被國家剝奪對親權,小齊仍可請在監的父親簽署一份同意書(內容包括小齊與房東的姓名、承租地址及租約期限),以確立此份租賃契約內容的效力。若無同意書時,少年與房東共同簽訂的契約時,其效力未定,但若為日常生活所需者,且在法律上單得權利、單免義務之行為,則雖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亦使其發生效力。
-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房東面對年紀小的房客,通常為了避免承租後的麻煩,例如發生欠租情形、租了又反悔、或是其他違約情形,因此希望親戚/或機構/或社工員擔任少年的保人,以保障少年違約時的風險,但仍需視各機構政策與風險損失程度而定。
台少盟執行長葉大華表示
通常從事青少年服務工作,經常面臨有獨立自理生活能力的失依少年,常因就業或居住的需求,需要親屬/機構或機構社工員擔任少年的保人。目前青少年服務機構因機構政策規定差異,部分少年機構經過督導會議評估少年狀況及事件特性,決定是否同意讓社工員擔任少年的保人,且若風險發生時,機構願意扮演積極介入的角色,羅列特定風險項目編列經費,補償風險所造成對方的財產損失。然而,部分機構則採取禁止替少年擔保的政策,以降低社工員個人及機構形象損傷的風險。由此可見,失依少年的社會及生活支持仍需要國家政策與民間團體投入資源與政策方案,協助少年居住、就業、就學等生活項目,透過政府與民間的協助讓少年得以在穩定與安定的環境中培養融入社會的能力,以間接讓少年在未來得以自給自足。
社會局對青少年的生活扶助方案
針對失依少年的經濟補助與生活扶助,台北市社會局針對國中畢業或年滿十五歲以上有工作能力者,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評估具備獨立生活需求及能力之少年,得以申請『少年獨立生活方案』生活補助。方案扶助對象如下:
- 因故致機構無法收容者。
- 原生家庭發生嚴重失功能或發生重大變故,並有事實足證少年擔任家庭主要照顧角色者。
此方案補助中之年滿十八歲就學中個案,經社工員評估有繼續扶助其獨立生活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本計劃之精神與立意,扶助其繼續就學,惟不超過二十歲。經濟扶助項目包括:生活補助費、學費差額補助、薪資差額補助、及健保費補助。詳情請見網址『少年獨立生活方案』相關申請辦法與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