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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琴(化名)今年34歲,罹患精神分裂症長達13年,以往藉由固定門診就醫並按時服用抗精神疾病症狀之藥物,病情得以穩定控制,且長久以來與母親在台北市區內租賃而居。然而,去年9月母親因病住院,無法再照顧秀琴定期就醫及按時服藥,又遭逢與交往四年的男友分手,秀琴的病情因而再度失控,每天反覆出現幻聽、妄想、向空氣謾罵、情緒高漲及半夜不肯就寢發出聲響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隔壁鄰居的居家安寧。

  期間房東曾不斷與秀琴的家屬聯繫欲協調讓秀琴提早解約並搬家,然而並未得到秀琴家人的正面回應,房東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向崔媽媽基金會求助,崔媽媽社工員在獲得台北市康復之友、當事人居住所在地衛生所社福員及台北市立療養院專業醫事人員的專業建議及實質行動的協助下,順利說服秀琴前往市療接受醫療服務及住院治療。

  根據2004年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統計室『台灣省精神障礙者生活現況及對社會福利需求調查』統計結果顯示,目前台灣約有將近七萬名慢性精神障礙者,與家人同住佔50.7%%、住在醫療院所佔16.7%、住收容機構者佔2.1%及獨居在外者佔5.3%%(台灣省社會處統計室,2004)。

  通常未住院的精神障礙者在定期門診及按時服用抗精神疾病藥物的控制下,當事人的病情是可以獲得穩定的控制,且症狀輕微者甚至可以外出工作,並過著與一般人無異的生活,因此,病情獲得藥物控制與適當生活照顧者有能力在外租屋及照顧自己的生活起居,然而事實上大部分的房東對精障者仍存有負面刻板印象,認為精障者是社會的不定時炸彈,擔心他們不知什麼時候會發病,有異常干擾他人的行為出現,因此精障者找工作及找屋的障礙是相對來的高。

  另外,若精障者與家人同住者,可獲得較為周全的照顧、關懷與情感支持;然而,反觀長期獨居在外者,反映了薄弱的家庭支持系統,當事人長期缺乏個人、醫療、家庭及社會系統支持的情況下,一旦病情失去控制時,即使有家屬,卻沒有家屬願意或有能力出面處理,因此使的房東間接成為必須處理當事人在病情失控下所造成的干擾與損失。

精障者的租屋需求

  1. 需要安靜的居住環境及光線充足的居所,有助於穩定病情。
  2. 希望一個人居住,不喜好與他人往來互動。
  3. 其他居住條件視精障者的工作地點、收入條件及同住人口數而有不同。

房東對精障者承租的擔心

  1. 擔心當事人異常言行造成鄰居或室友的困擾,導致其他房客搬家,隨之而來的房租損失。
  2. 擔心當事人破壞房屋,疏於整理房屋及愛惜房屋,加速房屋設備的損壞。
  3. 擔心當事人發病時,無家屬或無單位願意出面協同處理時,須一人獨自承受當事人發病時可能帶來的困擾與風險。
  4. 擔心處理過程繁瑣、費力且時間過長,而造成收入的損失。

崔媽媽的叮嚀

  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因此以法律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房東是不能以『房客為精神疾病患者』而拒絕出租給房客,但實際上,房東若在房客看屋時已察覺房客精神狀態不穩定時,多半會婉轉方式拒絕房客。

  一旦發現房客或房東有一些異常行為且造成自身或鄰里的困擾時,崔媽媽建議可採取下列行動:

  1. 先安撫當事人不安的情緒
    • 優先安撫當事人的情緒,避免以語言污辱激怒當事人,保障自身與當事人的人身安全。
    • 靜心傾聽且觀察當事人的言行,瞭解當事人的意願與壓力。
    • 確認當事人有無定期門診與按時服藥,間接取得家屬姓名及聯絡方式。
    • 若無家屬聯絡方式,可取得其戶籍地址,向戶籍所在地的衛生所社福室聯繫,瞭解當事人的病情與處理程序。
  2. 再者與家屬聯繫一同討論及處理就醫事宜。
    • 若當事人不願前往醫院就醫,可由家屬出面向在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代為申請居家治療,擬請專科醫師外勤至家中看診。
    • 在當事人發生自殘或傷人等干擾行為時,可以會同里長、管區警員及119護送當事人前往市療強制就醫。
  3. 處理租賃事宜。
    • 當事人一旦強制就醫住院期間,房東或房客得以『因財產生命安全虞慮,欲提早中止租賃契約』之理由寄發存證信函。
    • 房東可要求房客提早遷出承租處。
    • 房客可以提前遷出租賃處,租賃處當事人的私人物品若家屬不願收回,則需由房東先代為保管。
  4. 需先瞭解憲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及公寓大廈規約內容。
    • 若出租處為集合式公寓大廈,住戶狀況有違反社區規約事項,則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於強制遷離之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需有全體所有權人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決議)當可要求該住戶遷移。
    • 崔媽媽基金會及身心障礙團體必須提醒社區管理委員會、住戶及房東們瞭解社區管委會在處理此事時,仍須考慮憲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對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因此社區住民若有決議處理身心障礙者居住權益的部分,必須考量身保法及憲法來處理;倘若障礙者若有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空間或自由,同樣必須接受法規的規範與約束,但是房東、其他住戶及管委會不得以『障礙』為理由進行排除障礙者居住的權利。

  因此,崔媽媽基金會強力建議房東及房客在簽訂租賃契約時,讓房客瞭解社區住戶公約,並且互留雙方緊急聯絡人的姓名及電話,以便不時之需。最後,處理精神障礙者的租屋糾紛與困擾時,可以透過通報衛生所及警消單位共同來處理,藉由各助人專業的力量,一方面妥善處理干擾行為,另一方面讓當事人獲得持續且適當的醫療協助,以穩定病情,達到房東及房客在租賃關係中雙贏的局面。

參考:

  身心障礙保護法

緊急通報電話

單位
電話
警消單位 119或各分局
台北市衛生局第三科 27287096~27287103
27205270~27205272
23457715~23457719
台北市立療養院 2726-3141
臺北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3393-6779
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 2765-2947
松山區衛生所 27671757
信義區衛生所 27234598
大安區衛生所 27335831
中山區衛生所 25014616
中正區衛生所 23215158
大同區衛生所 25853227
萬華區衛生所 23033092
文山區衛生所 22343501
南港區衛生所 27825220
內湖區衛生所 27911164
士林區衛生所 28813039
北投區衛生所 289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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