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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公有出租住宅比例 作法
荷蘭 34% 於20世紀初開始推動,為目前社會住宅比例最高國家達34%(其中阿姆斯特丹高達50%),採政府補助(提供土地、建築補貼、貸款)由非營利住宅協會經營,其組織運作、財務皆獨立,盈餘用於照顧弱勢居住服務。租金計算由政府每年調整,申請方式公開透明,以評點制度分配先後。特色為各區平均分佈、透過住宅設計混居,維護居住區域品質,並結合照護服務。
英國 20% 於19世紀為緩和勞工及地主間衝突,訂定「住宅法」並開始興建公有出租住宅,目前約有800萬人居住此類住宅,由地方政府與住宅協會分別持有管理,以低於市場價格之租金補貼,透過評點制,保障住宅需求最大者,並提供多元的補貼系統網絡,滿足各式需求,且遵守規範者可終身居住。
德國 16.2%
(1999年)
於二戰後開始大量推動,主要採政府補貼(土地、貸款)民間投資興建模式,完成後在入住對象與租金訂定上均需受規範,出租人只可收取成本租金,租賃期間不會提高租金,並設定最低居住水準,對適當的住宅面積、房間數有所規範。
美國 6.2% 1950年代起興建大量公有租出住宅提供弱勢團體,近年來為減低標籤化與種族隔離問題,提倡混居政策並改善既有公有出租住宅品質,並配合住宅補貼,解決中低收入住宅問題。
日本 6.1% 自1950年起推動興建,管理單位分別為地方政府(公營住宅)與財團法人組織(住宅公團)。公營住宅以提供低收入戶與高齡家戶為主,住宅公團則以中低收入戶與弱勢家戶為主,分別有不同的租金計算方式,並設定最低居住水準,維持健康且具文化性的居住生活。
新加坡 8.7% 1960年代起大量興建國民住宅(組屋),高達87.6%新加坡居民住在政府興建組屋裡,其中也包括針對經濟弱勢無力購屋者提供廉租屋(出租組屋),約佔總人口數8.7%。
香港 29% 1970年代起大規模推動國民住宅(公屋),目前香港共有約73萬間出租公屋,為全港總人口1/3約200萬的低收入人口提供住房保障。在租金訂定上有嚴格的規定,面積上也有嚴格限制,並對申請者資格進行較高門檻和審批監督機制。
台灣 0.08% 問題:
  1. 數量過少,遠遠低於合理需求。
  2. 公有出租住宅多以低收入戶為對象,未能照顧其他社會弱勢對象、情形等。
  3. 公有住宅實質環境維護缺乏效率、住戶管理無效率與弱勢照護服務不足、管理人力資源分配不足及承租方式難以實現補貼公平性的問題。
  4. 以台北市來說,目前包括出租國宅、中繼住宅、平價住宅,其主管機關與法源依據各不相同。
台北市 0.64%
新北市 0.02%
高雄市 0.03%

台灣公有出租國宅數量統計表

地區 項目 數量
台北市 公有出租住宅 3833
中繼住宅 394
平價住宅 1544
小計:5771(戶)
佔台北市住宅總量0.64%
新北市 新店中正專案出租國宅 56
汐止花東新村臨時安置住宅 126
三峽隆恩埔文化部落 140
小計:322(戶)
佔新北市住宅總量0.02%
高雄市
(含原高雄市、高雄縣)
原住民出租住宅 65
勞工租賃住宅 174
單親家園 65
小計:304(戶)
佔高雄市住宅總量0.03%
全國 合計:6397
佔全國住宅總量: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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