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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牟路思怡中華婦女領導訓練計畫
1996 ELIZABETH LUCE MOORE LEADERSHIP FOR CHINESE WOMAN
環保社區組

美國非營利組織參訪報告

文/田秋菫(棲蘭檜木國家公園催生聯盟 理事長)

  1996年赴美訪問,由於本人曾參與宜蘭「反六輕運動」,所以,ELM安排我訪問一些反石化工業的團體,並拜訪聯邦政府及地方政府環保署官員。我發現,美國的環保問題比我想像中還嚴重,譬如:美麗的舊金山灣釣起來的魚,由於重金屬污染(灣區各工業區的污水,長期排入舊金山灣),市政府必須印製不同語文的傳單,警告各族居民不能吃這些魚(東南亞來的難民對此特別沒警戒心)。儘管問題這麼明顯,儘管美國的環保法令、制度比台灣周全先進許多,但我所拜訪的環保團體,長期對抗這些石化工業,尤其是存在已百年之久的大工廠,仍十分吃力----。

  有位住過台灣的美國朋友告訴我,美國實在太大了,任何改革的努力很容易就被淹沒、引不起注意,她很羨慕台灣,小小的,有什麼問題要讓全國注意也容易的多。沒想到,小有小的好處,當下不禁慶幸自己的「小國寡民」。

  其次,美國民間環保運動比台灣起步甚早,其組織比台灣成熟、專業累積亦較深厚,所以,美國企業界及政府官員長年受到環保團體的「教訓」,對環保團體的專業及執著多所體會,基本上認為環保運動工作者為監督、改善社會的動力之一,相較之下,台灣企業界及政府官員對民間環保團體,顯得較為敵視、疏遠,在這方面的認知,還差很多。

  本人訪問了幾個環保團體,其中有幾點和台灣不同之處令我印象較為深刻的:

  1. 有些律師志願低薪擔任民間環保團體工作人員,負責控告污染企業或政府官員,有一位
   甚至表明環保團體不需支付薪水,打贏官司後由賠償金額提撥某一比例給他即可。像這
   種有專業法律人士為成員的環保團體,其協商及監督力量不但大的多,一但打贏官司,
   所獲得的賠償也成為團體的重要財源。特別是,根據美國的法律,若有官員失職未確切
   執行法律,而遭到民間環保團體控告成立,國家即需給付相當金錢給民間環保團體,作
   為協助執行法律的「獎賞」。雖然像這樣的律師在美國十分另類、並不多見,但他們的
   出現,至少證明當一個社會對環保問題覺醒、思索到某個程度,就會有各界有志之士挺
   身而出。
  2. 有位聯邦環保署女性台裔官員告訴我,有時在某個個案上,環保單位和環保團體聯合起
   來控告污染企業,但在另一個個案,環保單位又被環保團體控告,告來告去十分常見,
   一切以法律為依歸,並不傷感情。

    美國環保法律較台灣健全,因此各方憑本事在體制內過招,勿需動肝火,也省了許 多公開
   「相罵」的精神和細胞。

    可見美國「互相尊重對方角色」的文化較台灣成熟,美國環保官員即使被告,也能了解這
   是民間環保團體在發揮監督角色,勿需覺得被冒犯或被羞辱,仍可在其他個案上合作。

  3. 美國環保團體大多有專職人員從事募款工作,而美國許多基金會也列有補助民間團體的
   經費。我曾看過一本比我們電話號碼簿還厚的出版品,列舉並分類全美國所有基金會的
   宗旨、補助對象(環保或文化、社會福利、教育---),方便民間團體尋求補助。但在台
   灣,一切仍在起步中。

  4. 我們曾參觀ELM的理監事會,發現開會氣氛和台灣一般民間團體十分相似:開會前,擔
   心人數不足;開會時,討論議題最傷腦筋的,一樣是「經費、募款」的問題----。

  倒是大陸來的成員,由於沒有參加民間社團的經驗,連這種平常的理監事會,也感到十分興味盎然。不禁讓我覺得,身在台灣,擁有集會結社的自由,平常覺得「沒什麼」的理監事會,原來也是一種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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