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一個充滿民間活力的國家,一方面和美國人民的民族性有關,一方面則受到美國歷史發展的影響。因此,在美國,政府鼓勵民間成立非營利組織,善用民間資源,扮演推動社會發展的推手,和政府系統資源互補,成為美國社會相當重要的環節與特色。
為了活絡民間力量,美國透過賦稅優惠鼓勵民間成立各種基金會,因此,美國稅法中清楚的為非營利組織定位﹐包括定義、組織型態、稅賦等等,本文將簡單的就美國法令中有關非營利組織的功能定位、稅制優惠,整理說明,作為國內的參考。
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美國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得到稅法中501(c)3法條的認定,才可以得到稅務上的優惠,在該條法案中,清楚的規定,欲申請成為非營利組織,必須向稅捐處說明六點:
(一) 它是專為慈善、教育、宗教、科學、文學、或類似目的所組織的,不是為營利或私人利益為
目的。
(二) 它是專為上述目的運作的。
(三) 它的收入與資產是永久性貢獻給上述目的,如果慈善是來自商業,則任何其他的資產也將做
為類似目的的慈善活動。
(四) 其收入與資產不得做為私人利益的運用或支配(在服務與物品是用於適當用途的情況下,可
以支付合理的費用給個人或公司,以補償服務與物品的市面價值)。
(五) 不得支持或反對任何公立機構的候選人。
(六) 不得從事實質的立法遊說(可以對公共政策的爭論議題表達意見,許多慈善機構也可以發表
對 立法的意見,但為該目的所花的經費不得超過年經費的20%)。
董事會的責任
成立非營利組織的手續非常簡單﹐有心成立非營利組織者,僅需手續費美金三百元,即可申請登記為基金會,且無基金額度的規定。不過﹐每一個非營利組織都應設有董事會﹐負責管理慈善機構所持有的公益資產﹐同時﹐承擔組織內的三大項基本責任:(1)忠誠的責任,(2)照顧的責任,(3)守法的責任。除此之外﹐非營利組織的屬性分為補助基金會、個人基金會、業務基金會及社區基金會﹐前二者為贊助型基金會﹐專司贊助公益活動﹐後二者為操作型基金會﹐專司企畫與辦理活動。當組織想透過501(c)3條文登記成非營利組織時﹐便應在社團條款中載明組織是何種業務屬性。
稅賦優惠
當一個組織得到稅收法中501(c)3法條的認定,便可以享有下列三點稅務上的重要的優惠:
(一) 捐款者的捐款可列為當年度支出項目扣抵,最高可達50%。
(二) 除經營與慈善目的無關的商業活動外,組織不需要課征所得稅。
(三) 寄送大宗郵件可以用折扣郵資(因為美國的慈善機構經常透過大量信函募款)。
美國規範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架構
簡單的說﹐在美國規範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架構有八個重點:
1. 私人可以為他們所認定的公益事項一起合作,而沒有政府的參與。如果團體想要取得稅捐優惠
,才須要向政府登記。
2. 美國的稅法鼓勵公益的私人義工活動,讓這些組織的所得免稅,並提供捐獻給非營利組織的人
抵稅的優惠。
3. 每個公民都可以輕鬆而迅速地成立非營利組織。
4. 申請或取得非營利身份規則明確且申請過程清楚。
5.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機關都必須要守法。
6. 法律並不要求任何人支持或參與非營利組織的運作,自願工作完全是個人意願。
7. 雖然美國非營利組織不能支持或反對官員候選人,但是他們可以提出對公共政策議題的意見,
即使這些議題是具有爭議性的,大部分的美國非營利組織依法可以提供部分的經費嘗試影響
立法。
8. 非營利組織的董事必須承擔組織內的三項基本責任:照顧、忠誠與守法。任何的利益衝突都必
須要以非營利組織的利益為考量。
為了鼓勵非營利組織能永續經營,避免資產萎縮,美國政府也鼓勵非營利組織除了申請小額政府津貼、募款外,也可以投資股票市場,並且無上限金額的限制,以鼓勵資產多樣化,不過,投資應注重風險評估及長期投資。
由於美國對於非營利組織的相關規定清楚而明確,非營利組織管理、財務分析也自成專業領域,此外,也有相當多的非營利律師協會或團體,例如California
Lawyers for the Arts,協助民間非營利社團成立或爭取權利。
結論
台灣到目前並沒有統一的法規規範非營利組織,僅以人團法分別規範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且成立門檻過高,稅賦上的優惠也遠不及美國。目前,台灣正在研議訂定非營利組織法,希望能統合所有性質的非營利單位,但是,進展十分有限。
身為非營利組織的參與者,我們應該更重視並且隨時追蹤立法的進度,以營造更有利於非營利組織的環境,讓民間力量釋放出來,如果非營利組織的推動在台灣有所突破,包括賦稅、申辦手續、相關規定,勢必將有更多的資源挹注到社會公益事業,建立更理想的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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