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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陪同看屋時的準備工作
出發陪同案主看屋時,社工員需事前確認下列幾件事,得以讓當天看屋事宜能夠順利進行。
一、出發看屋前的叮嚀
項目 |
內容說明 |
輔助工具 |
| 1.確定看屋約定 |
出發前2小時,提早與案主及房東確定看屋約定,避免看屋約定時間已到,才發現房東或案主臨時取消看屋約定。 |
□市區地圖
□交通訊息 |
| 2.備妥機構資料 |
出發前可準備一份服務機構的簡介及社工員名片給房東,一方面表明身份,二來說明機構對案主負責的態度;最後是讓房東未來有任何問題時,提供諮詢管道。 |
□機構簡介
□社工員名片 |
| 3.備妥輔助溝通人員/工具 |
出發前需安排方便雙方溝通的人員或輔具,例如紙、筆或翻譯人員,讓房東、案主及社工員三方在現場可溝通順利。 |
□溝通輔具
□翻譯人員 |
| 4.向機構主管/同事報備 |
外出陪同案主看屋,請記得向機構主管或同事報備,留下案主及房東的聯絡電話,以備不時之需。 |
□案主聯絡方式
□房東聯絡電話 |
| 5.事先做好房客心理建設 |
A.看屋不等同於一定會出租或承租
事先讓房東/案主清楚瞭解『看屋不等同於一定會出租或承租』,讓雙方瞭解媒合是否成功是一個緣分,清楚說明後使雙方在未看屋前,不會有過份期待一定可以媒合成功。讓案主瞭解此趟看屋主要目的在於觀察房屋外部與內部條件是否符合自身居住需求,不用急切在當下便決定承租與否,可以再多觀察或比較其他房屋條件。 |
□看屋檢查表 |
B.房屋條件不一定符合居住需求
看屋前,房東對案主或案主對房屋會有些想像;看完房屋後房屋現況與當初想像勢必有所落差,因此承租與否可以等到看完房屋之後,將所有需要考慮的細節條件羅列清楚後再決定,並且告訴房東及案主,屆時雙方未能媒合成功也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 |
二、檢查房屋內外情形與承租房屋的細節條件與特殊規定
(搭配P46『崔媽媽陪同看屋檢查表』)
社工員與案主一起抵達租屋現場後,依據案主居住需求考量來評估住宅附近生活圈情形及房子內部情形。由於需察看項目眾多,特將需要察看項目羅列清單表,以供社工員逐項察看。
(1) 外部環境
觀察房屋附近的外部環境目的是檢視周遭生活機能是否符合案主及其家人的生活需求,尤其附近是否靠近學校、醫療院所、捷運站、公車站牌及社福機構等等,對案主居住及出入的便利性是格外重要。
外部環境│檢視項目 |
□ |
鄰近公車站牌或捷運站,方便外出與節省交通時間。 |
□ |
鄰近學校/醫療院所/社福機構/市場,就近使用社會服務等各項資源。 |
□ |
承租地段沒有淹過水,以避開淹水之苦。 |
□ |
共同出入大門與銜接步道有無障礙設計,方便輪椅/助行器/娃娃車等進出。 |
□ |
樓梯走道照明設備充足/無雜物堆放/大門隨手關門,保障居家安全。 |
(2) 內部環境
檢視屋內環境需要詳細察看房間用途及設備功能,進一步確認房東所提供的房屋設備是否符合案主居住需求,以及家電設備仍可使用。社工員可依據下列主要項目來協助案主檢查房屋內部情形,將需要房東維修部分記錄下來,註記在契約內容裡。
內部環境│檢視項目 |
| □ |
格局 |
評估案家同住人口數符合承租處的房間數量及屋內使用坪數。
樑柱無裂縫或彎曲,屋內窗戶開關狀況,都可能影響居家安全。 |
| □ |
衛浴 |
檢查各項設備,如馬桶、水龍頭出水情況、電燈仍可使用。 |
| □ |
廚房設備 |
檢查廚房各項設備,如瓦斯爐、水龍頭,並確定廚房可以開伙炊煮。 |
| □ |
屋內漏水處 |
觀察屋內容易發生漏水的地方,如浴室與內牆銜接處、窗戶邊緣與內牆銜接處及天花板角落,是否有出現泛黃、水漬或發黴的情形。 |
| □ |
窗戶數
(光線充足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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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內窗戶數量涉及白天屋內的光線及通風是否充足,光線充足的房間可以節省不必要的電費支出。 |
| □ |
家俱設備 |
檢查房東提供的家俱設備,詢問設備使用時間,一一編號且記錄下來,若有可能也可拍照存證,供未來註記於契約內容裡。(註明廠牌、名稱、型號及數量等) |
| □ |
檢查急難逃生設備 |
急難逃生設備目的在於以防意外發生,避免因逃生設備故障而影響逃生,因此社工員需逐一確定鐵窗可順利開啟、防火巷暢通、緊急照明設備、緩降梯可用等。 |
(3) 承租房屋的細節條件與特殊規定或要求
看完房屋的內外結構後,若案主有承租房屋的意願,社工員可協助進一步詢問房東有關承租房屋的細節條件與特殊規定或要求,以利於案主簽約時將談妥的條件列入契約內容中。
承租房屋的細節條件與特殊規定或要求│檢視項目 |
| □ |
可否設立戶籍 |
設立戶籍與否最好能先取得房東同意,戶籍設立對弱勢族群來說,人籍合一對申請各縣市社會福利身份是相當有幫助的。若無法將戶籍遷入居住地,可能發生人籍不一情形,因而中斷原有的福利服務或現金補助。 |
| □ |
租金交付方式 |
確認房租繳交方式,依照每季、每月或是每年繳交房租,依照何種方式支付租金,無論支付方式為何,皆需將繳交房租的憑據黏貼於契約書內,以作為繳租之證明。 |
| □ |
租金可否申報抵稅 |
於所得稅法17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營業(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選擇『列舉方式申報』方式來抵扣所得稅。且需以實際房租支出申報,最高以12萬元為上限,不得同時列報購屋自住貸款利息支出。因此,案主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時,會增加房東的地價稅與綜合所得稅之稅額,建議於契約中註明清楚任何因租賃所產生的稅金,是由房客或房東哪一方來負擔。 |
| □ |
有無管理費等其他公費 |
只要為集合式電梯大樓或社區大廈,住戶(即房客)需額外負擔公共費用,來維護公共使用空間與設施的維護費用,而部分公寓需負擔清潔費用,因此需注意租金裡是否已經包含管理費用或公費,且需向大樓管理中心詢問前任住戶有無積欠管理費,若有積欠管理費,需事先瞭解清楚,可避免糾紛,不過依照規定,新住戶不必承受前住戶所積欠的管理費。 |
| □ |
有無住戶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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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可請房東提供該棟大樓的住戶規約,以供簽約前閱讀與參考,以瞭解該公寓大廈的住戶公約內容為何?自身居住習慣是否能配合住戶公約。 |
| □ |
可否增修設備/是否需返還原狀 |
有特定居住需求時,可能有增修房屋內部設備與結構的必要性,因此在更動原有屋內行動前,需事先取得房東同意,及向房東確認是否於返還房屋之日,自行將增修部份返還原樣,同時也不要忘記需事先瞭解住戶公約有無相關規定,可避免糾紛。 |
| □ |
特殊居住限制 |
事先詢問可否飼養寵物、可否在牆上穿孔釘釘子、可否安置祖先或神明牌位等等,以減少房客與房東間認知上的落差,避免發生雙方互動的不愉快。 |
| □ |
可否更換門鎖或加裝門鎖 |
遷入新居後,多半會擔心前任房客仍留有鑰匙,基於居家安全因素考量,可事先向房東要求可更換新鎖或安裝內鎖,以策生命財產之安全。 |
| □ |
可否空餘房間分租給第三者 |
部份經濟困難家庭經常無法獨立支付一整層住家租金額度,會將空餘房間轉租給第三人以分攤租金壓力。然而,將房間分租給他人一事,是需經過房東的同意後,才可如此做。 |
| □ |
有無同住室友 |
如有同住室友,需詢問房東室友的職業及作息時間等問題;另外水電費用及公費部分該如何分攤?有無同住公約?以確定彼此生活方式可以相互配合。 |
| □ |
水費、電費、瓦斯費繳納情形 |
水費、電費、瓦斯費若前住戶或房東有延欠,會遭到斷水、斷電、斷氣,所以要查明清楚,若有延欠,也應約定由房東負責。 |
| □ |
電話 |
事先確認既有的電話門號可否使用?有無積欠電話費?若可使用,但有延欠電話費未清時,新房客繼續使用後,是會發生糾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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