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補貼
| 申請資格 |
- 年滿20歲。
- 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 有配偶者。
-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 單身年滿40歲者。
-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 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 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 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 戶籍地 |
家庭年收入 |
每人每月平均收入 |
| 臺北市、臺北縣縣轄市(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
147萬元 |
50,953元 |
|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縣鳳山市、臺北縣之鄉鎮(鶯歌鎮、三峽鎮、淡水鎮、瑞芳鎮、五股鄉、泰山鄉、林口鄉、深坑鄉、石碇鄉、坪林鄉、三芝鄉、石門鄉、八里鄉、平溪鄉、雙溪鄉、貢寮鄉、金山鄉、萬里鄉、烏來鄉) |
105萬元 |
39,582元 |
|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臺北縣、高雄縣鳳山市除外) |
96萬元 |
34,401元 |
| 金門縣、連江縣 |
96萬元 |
25,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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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採書面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第九題規定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3日。 |
| 檢附文件 |
- 申請書。
- 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 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原住民:戶籍謄本。
- 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 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 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
- 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租賃契約影本。
- 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僑)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籍)及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前項第七款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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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約中斷之處理 |
- 受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者,補貼戶應於2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1點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者,則停止租金補貼。
- 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
- 已撥租金與續撥租金,合計仍以補貼1年為限(按月核撥1期,總期數為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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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租金補貼 |
申請人於下列情況會停止租金補貼:
- 擁有住宅。
- 停止租賃住宅,且未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0點第1款規定辦理者。
- 受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逾2個月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者(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第十一點規定)。
- 申請人家庭年收入超過當年度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內政部或 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以上者。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 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 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2項以上。
- 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停止租金補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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