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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臺北市住宅服務資源表
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貼
單位 |
臺北市社會局第三科 電話:(02)2759-7728~9 傳真:(02)2720-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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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且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皆無自有住宅者,得申請本補助。 |
申請資格 |
- 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而於本市租賃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 全家人口存款合計限額(含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單一人口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計算。
- 全戶人口之財產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據)且無自有住宅者。
- 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同性質貸款包含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或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 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 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 身心障礙者於本市租賃房屋實際居住(以承租契約認定),且其租賃房屋之所有權狀不為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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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 申請表(請逕向本局第三科、區公所免費索取或自本局網站下載www.dosw.tcg.gov.tw/)。
- 臺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低收入戶卡影本(非低收入戶免附)。
- 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 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 身心障礙者全戶最近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低收入戶免附)。
- 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無自有住宅證明。
- 身心障礙者之臺北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第六項、第七項之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由社會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轄區內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查詢時間約需21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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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
- 租賃房屋面積大於一定居住空間者,房屋租金補助,在一定居住空間範圍內,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小於一定居住空間,且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低於新臺幣一百元者,按實際租賃面積及租金額計算。但均不得超過租金總額50%。
- 前項所稱一定居住空間,身心障礙者單身為二十平方公尺;每增加一名同住扶養者,增加十二平方公尺。但以增加二名為限。
- 第一項之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以租金總額除以租賃房屋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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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 |
- 本補助不得與身心障礙者津貼同時申領。
- 身心障礙者依本辦法所申領之補助及依其他法令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 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1年為限;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向社會局重新提出申請。
- 補助期間內,租賃房屋面積、租金或地址有變更時,受補助人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向社會局申請變更補助或繼續補助,否則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 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之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日發給。但檢附資料不全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自資料補齊日起發給。
- 前項發給日在該月15日以前者,該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16日以後者,以半個月計。補助款項由社會局按月撥入申請人之臺北銀行或郵局帳戶內。
- 申請人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以提供正確審核。
- 「通訊地址」請填寫近期社會局掛號通知能寄達之地址。如地址變更應隨時以書面告知本局,否則如相關通知函件無法寄達,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檢附之附件如係影本,請影印清楚,並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章切結。
- 檢齊各項資料提出申請(建議以掛號郵寄方式),並於信封上加註「申請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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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單位 |
臺北市社會局第三科 電話:(02)2759-7728~9 傳真:(02)2720-9229 |
補助對象 |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且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皆無自有住宅者,得申請本補助。 |
申請資格 |
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其購買自有住宅未滿五年之資格認定,依其提出申請之日為準。 |
應備文件 |
- 申請表(請逕向本局第三科、區公所免費索取或自本局網站下載www.dosw.tcg.gov.tw/)。
- 臺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低收入戶卡影本(非低收入戶免附)。
- 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 申請人全戶最近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證明(低收入戶免附)。
- 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無自有住宅證明。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由社會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轄區內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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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 |
- 經核定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應於當年9月15日前,依社會局書面通知至指定銀行辦妥貸款手續;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依規定辦理展延手續。但展延以一次為限。
- 經核定補助者,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手續、或購置住宅不符規定、或未取得社會局指定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之貸款者,註銷其補助資格,所生之空缺依序遞補。
- 依前條規定辦理展延者,應檢附展延申請表、書面通知單影本、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影本,於期限內向社會局申請。
- 展延期限,其屬購置預售屋者,不得超過2年;購置成屋者,不得超過1年。
- 受補助人死亡者,應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但其繼承人如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者,得於繼承之日起6個月內,向社會局申請繼續接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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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單位 |
臺北市社會局四科 電話:(02)2725-6966 |
服務對象 |
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項補助:
- 年滿65歲。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半年以上。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或檢具申請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之要件送審定合格者。
- 非居住於平價住宅、公有宿舍、出租國宅、安養護機構及違章建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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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
以維護長者生活安全為原則,補助改善現住屋(租賃、寄居、宿舍部份需簽約3年以上)之設施設備,符合資格者於即日起至94年10月1日前皆可提出申請,其補助項目有:室內給水、排水、防水、扶手、防滑地板等及住宅安全輔助相關設施設備。 |
應備文件 |
- 申請表。
(請逕向本局第四科、社福中心免費索取或自本局網站下載www.dosw.tcg.gov.tw/)
-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乙份(最近3個月內)。
- 中低證明或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 改善地址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如屋主非申請人者,請加附屋主同意改善書;如為租賃、寄居、宿舍部分,需加附屋主同意改善書及自申請日起算之3年以上租賃相關契約書)。
- 改善房屋設施設備之估價單(估價單勿遺漏店章、並具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 所申請改善設施設備之施工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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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老人公寓
洽辦單位 |
臺北市陽明老人公寓(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辦理)
電話:(02)2861-9296 傳真:(02)2861-9430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格致路7號3-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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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 設籍北市滿1年,年滿65歲以上者,但申請同住之配偶不在此限。
- 無法定傳染病、精神病、失智症等疾病。
- 能自理生活,或經巴氏量表評估達60分以上者。
- 本人及配偶無自用住宅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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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
公寓之設備與服務包括套房住屋、營養膳食、清潔維護、醫護服務、藝文康樂、社團聯誼及各項特別服務。 |
應備文件 |
- 1. 住用申請書
(請逕向社會局第四科、各區老人服務中心免費索取或下載www.dosw.tcg.gov.tw/)
- 個人照片2吋二張
-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張
-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
- 三個月內之體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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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庭居住需求
洽辦單位 |
臺北市社會局第五科 電話:(02)2725-6969
臺北市社會局慧心家園 電話:(02)2701-1828。 |
低收入戶房租補助 |
針對本市低收入戶,且家戶成員無自有住宅或借住公有宿舍,並有租屋事實,每月給予1,500元房租補助。洽辦單位:社會局第二科,電話:(02)2759-7725。 |
弱勢者租屋方案 |
針對低收入戶、單親家庭,透過電腦化資料傳輸系統,提供崔媽媽中心免費的租屋資訊。洽辦單位:各社福中心或臺北市單親家庭服務中心。 |
承租國宅 |
針對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獨居老人、單親家庭、原住民等弱勢市民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優先提供出租國宅服務:
- 年滿20歲,在臺北市設籍滿6個月者。
-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 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91年家庭收入低於92萬元以下)。
- 未享有政府其他居住補助者。
- 符合本府國宅處視各國宅面積大小公告申請人之戶籍內人口數規定者。
*其中單親家庭資格為: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或子女已滿20歲仍在學或沒有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戶籍內如有年滿20歲之子女請另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沒有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請另檢附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
洽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電話2357-2896。 |
單親婦女中途之家 |
-慧心家園:針對設籍本市年滿18歲以上之女性,因遭遇離婚、喪偶、夫服刑或失蹤及其他家庭變故等因素,而必須獨立照顧共同生活之18歲以下未婚子女,並符合下述規定者提供居住(分組方式)及社工服務,最長2年:
- 申請人及其子女無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
- 申請人能自理其家庭生活。
- 申請人及其子女均無自有住宅。
- 申請人及其子女之收入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18,395元。
- 申請人及其子女之存款平均分配每人未達35萬元者;股票及投資視為存款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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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優待或免費借住平價住宅
洽辦單位 |
臺北市社會局第二科 電話:(02)2759-7725∼7 |
服務對象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且申請人、配偶及其直系二親等血親無自有住宅或未配住公有住宅或宿舍者。 |
服務內容 |
優待或免費借住平宅。 |
應備文件 |
- 申請書1份。
- 低收入戶卡影本1份。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醫療院所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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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房租補助
洽辦單位 |
臺北市社會局第二科 電話:(02)2759-7725~7 |
服務對象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本市平價住宅遷出戶,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 家戶成員(含直系血親)無自有住宅且未借住公有宿舍。
- 具租屋事實。
- 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所領政府補助(含榮民院外就養金)不超過勞委會所公佈之基本工資(現為15,840元)。
- 全家人口所領之低收入戶救助金所含房租金額(以25%計)不超過市場合理房租租金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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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
1. 每戶每月補助1,500元。
2. 平價住宅遷出戶之補助以6個月為限。 |
應備文件 |
1. 申請表1份。
2. 租屋契約書影本1份(以申請人或戶內人口為承租人)。
3. 全家人口戶口名簿影本1份。
4.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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