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補貼
| 申請資格 |
- 年滿20歲。
- 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 有配偶者。
-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 單身年滿40歲者。
-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 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 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下列金額,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 戶籍地 |
家庭年收入 |
每人每月平均收入 |
| 臺北市、臺北縣縣轄市(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
148萬元 |
49,532元 |
|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縣鳳山市 |
107萬元 |
38,468元 |
|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臺北縣縣轄市、高雄縣鳳山市除外) |
97萬元 |
34,401元 |
| 金門縣、連江縣 |
97萬元 |
22,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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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採書面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第九題規定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3日。 |
| 檢附文件 |
- 申請書。
- 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 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原住民:戶籍謄本。
- 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下列文件: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 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1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或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且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 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租賃契約影本。(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 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前項第七款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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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約中斷之處理 |
- 受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者,補貼戶應於2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1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者,則停止租金補貼。
- 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
- 已撥租金與續撥租金,合計仍以補貼1年為限(按月核撥1期,總期數為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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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租金補貼及溢領租金之繳還 |
- 申請人於下列情況會停止租金補貼:
- 擁有住宅。
- 停止租賃住宅,且未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0點第1款規定辦理者。
- 受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逾2個月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者(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十一點規定)。
- 申請人家庭年收入超過當年度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以上者。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 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 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2項以上。
- 申請人因上述情形溢領租金者,應依規定繳還溢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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