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申請資格 |
- 年滿20歲。
- 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 有配偶者。
-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 單身年滿40歲者。
-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 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無自有住宅: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 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 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下列金額(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 戶籍地 |
家庭年收入 |
每人每月平均收入 |
| 臺北市、臺北縣縣轄市(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
147萬元 |
50,953元 |
|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縣鳳山市、臺北縣之鄉鎮(鶯歌鎮、三峽鎮、淡水鎮、瑞芳鎮、五股鄉、泰山鄉、林口鄉、深坑鄉、石碇鄉、坪林鄉、三芝鄉、石門鄉、八里鄉、平溪鄉、雙溪鄉、貢寮鄉、金山鄉、萬里鄉、烏來鄉) |
105萬元 |
39,582元 |
|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臺北縣、高雄縣鳳山市除外) |
96萬元 |
34,401元 |
| 金門縣、連江縣 |
96萬元 |
25,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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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採書面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第八題規定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3日。 |
| 檢附文件 |
- 申請書。
- 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若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原住民:戶籍謄本。
- 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 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1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另若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 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 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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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惠貸款額度 |
- 優惠貸款的額度最高220萬元。
- 償還年限:最長20年;付息不還本寬限期最長為5年。
- 優惠利率依適用對象分為2類(請看附件三,第 頁)。
購置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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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利息補貼 |
- 擁有第二戶住宅。
- 家庭年收入超過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以上,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 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 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項以上。但已享有增撥新臺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者不在此限。
- 借款人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逾6個月以上。(借款人經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收受之補貼利息應返還內政部營建署;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 借款人在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轉讓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的第3人(如果借款人在政府補貼利息期間要將所購置住宅轉讓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的第3人時,應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內政部營建署)。
申請人因上述情形,而有溢領補貼利息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繳還溢領之補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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