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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臺北市居住生活相關服務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經社工專業評估確屬失能需照顧者。

  1. 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之中、重、極重度及輕度12歲(含)以下身心障礙者。
  2. 6歲以下領有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名單)開立之綜合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兒童。

註1: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全額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父母一方或主要照顧者年逾65歲。
  (3)身心障礙者為單親家庭。

註2:家中有兩位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且無低收入戶資格,其中一位由社會局全額補助,其餘補助70%,補助對象由案家自行決定,但於同一年度內不得更換。

註3:非低收入戶社會局補助服務費及到宅交通費70%。

服務內容

使身心障礙者能在家中得到適當照顧、使其家屬獲得喘息機會,以紓解家庭長期照顧的壓力、強化家屬照顧意願及能力並增加身心障礙者家屬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以維持身心障礙者家庭合理之生活品質。

  1. 生活照顧服務:陪同就醫、協助膳食、安全照顧、報讀及文書協助(僅服務視覺障礙者或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以陪同就醫為優先服務項目。
  2. 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擦身、換穿衣服、更換尿片等。

備註:
(一)生活照顧服務:

  1. 陪同就醫:
    1. 若被照顧者為兒童或心智障礙類者需有家屬一同前往。
    2. 若被照顧者為成人需經社工員評估其能力、狀況是否適合由照顧服務員單獨前往或仍需家屬陪同。
    3. 服務範圍以臺北市為限,如有醫生指示或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者,範圍可擴大至臺北縣,但復健、療育、民俗療法不在服務範圍。
  2. 協助膳食:由民眾或家屬準備好飲食後提供餵食協助;若為接受短期照顧則不在此限。
  3. 安全照顧:以陪伴身心障礙者、確保服務期間被照顧者之安全為限,不得要求照顧服務員提供教學等其他服務。若同一家庭中有其他手足需照顧,則家屬需另自費申請服務。如為第1次申請短期照顧者,則須先申請幾次臨時照顧,以便讓照顧服務員熟悉身心障礙者之狀況。
  4. 報讀及文書協助:文書協助如需外出以至學校、銀行、郵局、政府機關洽公為限。
  5. 本服務不提供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上下學、上下班之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

  1. 被照顧服務者無自理能力,可由照顧服務員協助清洗,若可自行清洗者,服務員可提供擦背等協助。單純視障者不提供此項服務。
  2. 若接受短期照顧,照顧服務員可協助沐浴及洗衣服。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一份(自本局網站下載www.dosw.tcg.gov.tw/)。
  2. 申請人之戶籍資料影本一份。
  3. 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尚未領有手冊者,需附發展遲緩證明影本一份。
  4. 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無則免附)。

居家服務

洽辦單位
本市各區老人福利服務中心及身心障礙個案管理中心
服務對象
  1.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65歲以上因身心受損至日常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
  2.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
服務內容

為使無自理能力老人或身心障礙之市民能在家中得到適當照顧,並紓解家庭在經濟、照顧人力之困擾,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特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提供居家照顧服務以嘉惠市民。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1. 家庭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居家環境改善、家務文書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2. 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臨時托育服務

洽辦單位
臺北市社會局第五科  電話:(02)2759-7732
各社福中心、各婦女中心或單親服務委託機構
服務對象

因突發狀況,有臨時托育需求,且符合下述情況之弱勢家庭,就托於立案之保母或托育機構,補助臨時托育費用,每月以40小時為限。

  1. 低收入戶。
  2. 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3. 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4. 兒童或其同住之手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
  5. 單親家庭。
  6. 社福中心、婦女中心等轉介之危機家庭。
  7. 社會局機構安置兒童。

復康巴士

洽辦單位
臺北市交通局二科 電話:(02)2720-8889#1506
建明公司 電話:(02)2515-9899
服務對象

領有臺北市身心障礙手冊且設籍於臺北市者,或居住於臺北市身心障礙之外籍人士(身心障礙者)需領有臺北市政府發放之榮譽市民之證明,並區分為特A級、A等級和B等級
特A級:
   1.植物人或癱瘓者
   2.重度以上下肢肢體障礙(乘坐輪椅或撐雙拐者)
A等級:
   1.器障重度(坐輪椅)
   2.肢障重度
   3.視障重度
   4.多障重度
B等級:
   非A等級者

服務內容
  1. 服務範圍:起點或迄點位於臺北市內以聯營公車服務區域為限,早上11點前起點不能在本市以外地區(臺北縣境可達淡水、八里、蘆洲、三重、五股、新莊、板橋、永和、中和、土城、新店、汐止、樹林、鶯歌、三峽、泰山、深坑、石碇等)。
  2. 服務費用:
    1. 一般費率:比照臺北市計程車費率三分之一計算,小數點下無條件進位。
    2. 共乘費率:為鼓勵乘客共車,每車內裝有二部計程車表,其共乘雙方在該共乘趟次全部皆屬共乘優惠里程,以66%優惠計之,過路費由乘客自付。
  3. 預約訂車:
    1. 上午8點30分至12點30分止,下午1點30分至5點止
    2. 用車前3日(非A等級)或4日(A等級)五日前(特A級)起至前1日中午12點前止以66%優惠計之,過路費由乘客自付。
  4. 預約查詢電話:
    1. A等級服務對象預約專線:(02)2507-8000
    2. B等級服務對象預約專線:(02)2516-8568
    3. 特A等級服務對象預約專線:(02)2507-8000
    4. 網路預約網址:http://www.aps.com.tw
    5. 預約傳真熱線:(02)2516-9699(限聽障朋友)

獨居老人服務單位:各區老人服務中心

洽辦單位
  1. 年滿65歲以上,長期居住本市(不論設籍與否)
  2. 非居住於機構(含立案及未立案機構)
  3. 單獨居住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同一行政區者,列入獨居。惟若長者與親屬雖住同一行政區但關係疏離者,由老人服務中心評估之
  4. 長者雖有同住者,但其同住者符合下列狀況,列入獨居:
    • 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由老人服務中心評估確認)
    • 同住家屬一週內有連續3天(含3天)以上不在者,列入獨居,但間歇性不在者,不予列入
    • 同住者無民法上照顧義務、無照顧契約關係者
  5. 夫與妻同住且均年滿65歲且無子女在臺灣者,列入獨居。
低收入戶房租補助
  1. 電話問安
  2. 關懷訪視
  3. 送餐服務
  4. 緊急救援系統及擴充服務(手機)
  5. 愛心關懷專車陪同就醫
  6. 社區互助活動
  7. 長期照顧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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