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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檢附申請書及應檢附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 戶籍地 |
受理單位 |
地址 |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局 |
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8號10樓 |
| 高雄市 |
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 |
高雄市四維三路2號2樓 |
| 臺北縣 |
城鄉局企建科 |
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11樓 |
| 宜蘭縣 |
工務處下水道科 |
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
| 桃園縣 |
城鄉處都市更新科 |
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 |
| 新竹縣 |
建設處公用事業科 |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 苗栗縣 |
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及國宅科 |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
| 臺中縣 |
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
臺中縣豐原市陽明街36號 |
| 彰化縣 |
工務處建築工程科 |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 |
| 南投縣 |
建設處城鄉發展科 |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
| 雲林縣 |
建設處使用管理及國宅科 |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
| 嘉義縣 |
工務處公用事業科 |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 |
| 臺南縣 |
城鄉發展處綜合計畫科 |
臺南縣新營市民治路36號 |
| 高雄縣 |
工務處國宅科 |
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32號 |
| 屏東縣 |
建設處都市計畫及住宅科 |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
| 臺東縣 |
城鄉處綜合建設科 |
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
| 花蓮縣 |
城鄉發展處城鄉規劃科 |
花蓮市府前路17號 |
| 澎湖縣 |
建設處 |
馬公市治平路32號 |
| 基隆市 |
都市發展處國宅科 |
基隆市義一路1號 |
| 新竹市 |
都市發展處國民住宅科 |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
| 臺中市 |
都發處住宅科 |
臺中市民權路99號 |
| 嘉義市 |
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
嘉義市中山路199號 |
| 臺南市 |
都發處都市更新科 |
臺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 |
| 金門縣 |
建設處 |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
| 連江縣 |
建設處 |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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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項目及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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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 |
購屋補貼(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 |
換屋補貼(育有子女換屋) |
| 年齡 |
20-40歲 |
20-40歲 |
20-45歲 |
| 家庭組成狀況 |
新婚(申請日前2年內辦理結婚登記)或育有子女(未滿20歲之子女) |
育有子女 |
| 家庭成員(申請人、配偶或戶籍內直系親屬)之住宅擁有狀況 |
均無自有住宅 |
均無自有住宅或申請日前2年內購屋且已辦理貸款 |
原僅持有一戶住宅,核定後一年內完成貸款且將原住宅移轉給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 |
| 家庭年收入應在右列標準之下 |
臺北市 |
170萬元 |
231萬元 |
231萬元 |
| 高雄市 |
121萬元 |
172萬元 |
172萬元 |
| 臺灣省 |
110萬元 |
152萬元 |
152萬元 |
家庭年收入應低於下列金額(單位:新臺幣)
| 戶籍地 |
租金補貼(60%分位點) |
購屋、換屋補貼 (2年200萬零利率)(80%分位點) |
| 臺北市、臺北縣縣轄市(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中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
170萬元 |
231萬元 |
|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縣鳳山市、臺北縣之鄉鎮(鶯歌鎮、三峽鎮、淡水鎮、瑞芳鎮、五股鄉、泰山鄉、林口鄉、深坑鄉、石碇鄉、坪林鄉、三芝鄉、石門鄉、八里鄉、平溪鄉、雙溪鄉、貢寮鄉、金山鄉、萬里鄉、烏來鄉) |
121萬元 |
172萬元 |
|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臺北縣、高雄縣鳳山市除外)、金門縣、連江縣 |
110萬元 |
15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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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附文件 |
- 申請書。
- 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當月全戶戶籍謄本。
-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單親家庭: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 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 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
-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租賃契約影本。
- 下列文件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
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
- 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育有子女換屋者
- 檢附原有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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