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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常見租賃個案Q&A_租約終止篇
【故事16】房東又帶新房客來看房子了!


  王小姐於95年初承租套房一間,租期至95年6月底。不料房東從5月中旬開始,陸續帶「新房客」到她的房間「參觀」。有時候,王小姐在房間內,房東也突然會開門讓新房客進來,完全無視於王小姐的存在。

  王小姐向房東抗議,房東回應她:「這時候是學生找房子的時機點,如果這時候沒租出去,暑假要租給誰啊?我的損失找誰負責?!如果,妳不讓別人進來看房子,那麼,押金我都要沒收,作為沒找到房客的補償!」

  王小姐為了能順利拿回押金,只好不再異議,繼續讓房東帶人來看房子。後來,王小姐於租期屆滿後,雖然將押金拿回來了,但是心裡還是很納悶:「房東有權利這樣子做嗎?」

評評理

租約尚未到期,原房客可以拒絕房東帶新房客來看房子嗎?

  雖然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但是在其將房屋出租後,於租賃期間內,使用權歸屬承租人;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否則,房東逕行進入,恐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嫌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自由之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租約到期前,原來的房客是可以拒絕房東帶新房客來看房子的。

租屋小叮嚀

在房客方面來說

  考量情理法各層面,且不致影響房客生活隱私之下,最好與房東協商在特定時段、房客方便之時間下,供其帶人看屋,或許是雙方都可兼顧之方法。也可避免房東於租期屆滿時藉故主張押金要扣這個、扣那個,讓房客不勝其煩,或引發雙方不愉快。

在房東方面來說

  1. 站在房東的立場想,房東只是想趕快找到新房客,好讓租金收入可以延續,並不是存心想侵入房客住處,甚至房東也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已經觸法了。如果以學生租屋的實例來說,教官、生輔組人員在訪視房東時,可以提醒房東正確的觀念。並且,請房東要進入房客房間時,除了經房客同意之外,也請房客在場,這樣子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擾(諸如:遺失物品之責任、或房客居家簡便穿著之下,突經人貿然闖入之尷尬窘境…等)。
  2. 建議房東,在新房客要簽約前即要告知,如房客不續約,房東將會在租期的最後一個月陸續帶人看屋。簽約前,事先告知房客,也可以讓房客考慮是否接受,這樣在日後才不會與房客發生糾紛。當然,房東也可以在租金上有所優惠,這樣也算是對叨擾原房客的一種補償。

(本故事感謝李明洲律師協助評理及叮嚀)

法令依據

  1.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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