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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常見租賃個案Q&A_租約終止篇
【故事21】房客可以提前解約?


  春嬌離開志明後,帶著兩個活潑好動的小孩小明和小華,北上依親。找了大半個月都好不順利,只好趕緊租個房子安定下來,否則昂貴的旅館費可是吃不消的!但是租房子真不容易,報紙、網路上的租屋訊息雖然不少,可是便宜又優質的好房子--可真不容易找啊!終於,春嬌找到了靜巷、生活機能佳的東區1樓「雅房」一間,房租每月才4000元、押金8000元,如果勉強說唯一的「缺點」是--要和房東同住。

  春嬌帶著小明和小華去看了房子,房東是個老爺爺,才一會兒,三個人就全體一致同意--承租啦,因為小朋友說:「老爺爺看起來好慈祥!」「而且,老爺爺家有養『小動物』耶—媽媽好不好!」小華興奮地說著。其實,小朋友是看中老爺爺家的「小動物」,那是一條身形比小明還高還壯的「大丹狗」。大丹狗老半天都睡在那兒,還真是「乖呀」!春嬌很爽快地付了定金,不久就簽約(書店版租約),搬進來了。

  禮拜一,老爺爺一大早就到榮總定期門診,出門前,老爺爺用鄉音很重的「山東腔」,再三叮嚀春嬌和2個小朋友:「咳-咳-,你們要記住喔,俺家的狗『小黃』是很乖啦,但是不要去吵牠喔,牠睡醒後可是發脾氣的!咳-咳-,千萬千萬不可以去逗牠喔,一定-咳-咳-一定--要記得喔!」

  「爺爺,好啦-好啦,我們知道啦…」春嬌睡眼惺忪地,跟著小朋友頭點個不停。老爺爺才剛出門,春嬌就進門繼續夢周公了。至於,2個小朋友可老早就想把屋頂掀翻了,小華踢著睡夢中的小黃:「小黃-小黃--我們出去玩啦-」。但小黃一動也不動,還是「攤」在那兒。

  小明也來鬧小黃:「HELLO--大笨狗--大笨狗--大笨狗…」小明可真是樂瘋了!突然間,被吵醒的小黃,眼露凶光,大吠一聲,咬住了小明的小腿…

  「媽--媽--」小朋友的大叫聲,驚醒春嬌,馬上從床上跳起來。不得了--,趕緊把小明送醫。

  春嬌母子3人可嚇壞了!老爺爺一回家,他們就急著說,要「搬家」了!(1)老爺爺起先堅持已經簽了1年租約,一定要住滿不可以提前退租。(2)但春嬌實在不敢再繼續住下去了,再三好言請求。最後,房東爺爺說:「好--但是2個月(8000元)的押金,俺可是無法退的喔!」房東爺爺這樣講有理嗎?

評評理

房客與房東簽了1年的定期租約,一定要住滿,絕對不可以提前退租?

  房客與房東簽了1年的定期租約,房客在法律上,遇到特殊事由發生時,可以主張提前終止租約。依一般最常見的書店版租約,也賦予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書店版租約第18條:「租賃期間內乙方(房客)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房東)1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參照)。因此,房客如與房東簽的是書店版租約、或崔媽媽版租約,即使租約還沒到期,房客如果想提前終止租約,依照雙方的租約約定,是可以的;也是房客的權利,房東不可以拒絕。

  然而,如果雙方租約沒有約定「房客得提前終止租約(或一般所稱之「解約」)」條款時,房客可以提前終止嗎?在法律上,「定期租約」,對房客、房東而言,是權利也是義務;「定期」,對雙方來說都是保障。以「租期1年的定期租約」來說,房客有權利住滿1年,房東則有義務提供房屋讓房客住滿1年(即不可另租他人,或違約趕人)。另一方面,房東在這1年期間,有權利收取這1年的租金(房客不可以違約拒絕付租);房客原則上在1年租約存續期間,有義務支付這1年的租金。

  在雙方租約沒有約定「房客得提前終止」時,在司法實務上,認為只要房客願意賠償房東相當程度之損害,即使租賃契約定有存續期間,亦應允許房客提前終止。(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001號民事判例參照)只是,房客願意認賠,這「相當之損害」如何認定?在雙方未約定時,比較容易產生爭議。

  解決這樣的爭議,可以參考一般有約定的情形:依一般最常見的書店版租約、或崔媽媽版租約的「房客得提前終止」條款。房客如欲提前終止時,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一般應提前1個月通知房東,房東依約可以請求房客於終止時給付1個月的租金以為賠償(或補償)。例如:原訂租期為96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房客如因故希望住到96年7月31日就好,房客應於6月30日前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的事由,當然7月份的房租房客仍應依約給付,且應於7月31日搬家前,依照契約約定再多給付房東1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或由房東於押金中抵扣1個月)。

  然而,有時候房客因為實在多住一天都受不了了,要求隔天就要搬家等等。這時候,因為房客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提前1個月通知房東,房東可以請求房客支付當月的租金損失;另外,依租約約定再多給付1個月租金給房東。因此,在這種房客臨時表示馬上要搬家的情況下,房東說要扣抵2個月押金(或說2個月押金要沒收云云),基本上並沒有錯。

  因此,在雙方租約沒有約定「房客得提前終止」時,房客要賠償房東「相當之損害」,可以參考以上的例子。也就是:(1)房客要提前1個月通知房東,當月租金仍應給付,再賠償房東1個月的租金損失。(2)在房客突然說,幾天後馬上要搬家的情況,則應給付房東2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房東房客協商時,可以參考看看。

在法律上、或一般租賃契約上,允許房客提前終止租約的事由,還有哪些?

  除了租約明訂房客得提前終止之事由(例如:前述「房客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條款)之外,在法律上,房客還有哪些可以依法有權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常見的有下列幾種情形:(1)承租的房屋有瑕疵,危及房客(含同住家人)的安全、健康(民424)。(2)依法律及租賃契約,房東有修繕的義務,經房客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430)。(3)承租的房屋有一部分減失,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使用目的(民435)。(4)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使用、收益(民436)。(5)房客死亡,其繼承人得通知房東終止租約(民450Ⅲ)。

  房客如依以上(1)至(5)之事由終止租約時,是依法律規定行使其權利,房東不得要求抵扣(沒收)押金或賠償,應特別注意。

房東爺爺說:2個月(8000元)的押金,無法退還,有理嗎?

  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以上述這個故事為例,雖然春嬌在簽約前已經知道房東有養狗,但因大狗在客觀上確實有危害安全之虞,春嬌在小孩被狗咬傷後,主張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終止租約,在法律上應是允許的,房東爺爺依法應退還春嬌全部押金。

租屋小叮嚀

  1. 在租賃契約,原訂租期為96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房客如因故希望住到96年7月31日就好,務必記得:提前1個月通知。也就是,房客應於6月30日前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的事由,7月份的房租房客仍應依約給付(當然,7月份房客仍有居住使用的權利);且房客應於7月31日搬家前,依照契約約定再多給付房東1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或由房東於押金中抵扣1個月)。
  2. 否則,在房客臨時表示要馬上搬家的情況下,房東說要扣抵2個月押金(或說2個月押金不退還等等),基本上是沒有錯的喔。

(本故事感謝李明洲律師協助評理及叮嚀)

法令依據

  1. 民法第424條(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2. 民法第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3. 民法第435條(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4. 民法第436條(權利瑕疵之效果):「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
  5. 民法第450條(定期租約之終止):「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1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前通知之。」
  6. 民法第453條(定期租約之終止):「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7. 民法第454條(預收租金之返還):「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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