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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條件


什麼資格的房客可以報稅?

  1. 所租自用的房子,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但不能當營業用(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例,醫師、律師、會計師、代書…)使用的房屋。
  2. 租屋者必須是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也就是同一申報戶口中,其他受扶養親屬名義租的房子不可認列。
  3. 房客應以實際房租支出申報,最高以十二萬為上限
  4. 不能同時列報購屋自住貸款利息支出。

【房客申報時需準備的文件?】

  1. 租賃契約書正本:必須載明房東與房客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租金金額
  2. 房租付款證明影本:房客必須檢附房東或房東配偶簽收的收據,或足以證明匯入房東帳戶的存簿影本,或是匯款單存根正本或影本。(ATM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金融機構的匯款證明)
  3. 房客供自住的設籍證明文件:租屋者必須是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在該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或檢具納稅人載明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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