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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案例:房東要我們答應漲房租,不然就叫我們搬家,我們該怎麼辦?
問題陳述:
我和學姊在台中合租一層離學校很近的小公寓,最近房東表示租金金額有誤,他租給我們太便宜了,要漲租金,如果我們不答應就要我們搬家。
由於房東的工作是代書,對於法律比較了解,當初租賃合約是由房東所擬定,其中一條約定寫著:租賃期間內一方若擬提前解約,需提前一個月告知。不過,整份契約內沒有提到賠償問題,現在的情形是我才剛搬入2個月,房東就要漲租或是要我們搬家,我不想答應漲租,但是,也不想搬家,因我們兩個的東西超多,搬家很麻煩。
房東的態度強硬,要我們11月初要搬走,我們該怎麼辦?
參考資料-----
崔媽媽回應---
有許多房客在發生租屋糾紛時,才會發現當時所簽下的租賃契約是一份不公平的契約,這時候房客常會有質疑,為什麼這種契約還能成立呢?
針對這一點,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何謂「契約自由原則」,在民法債編中對於契約自由原則的敘述是:在私法關係中,個人之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之自由意思,國家不得干涉,從而基此自由意思,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概須保護。
所以,只要這份契約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也不牴觸公法的情形下,契約即可成立。
同樣地,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如果契約內容要更改,只要雙方同意即可更改,如有爭議,就必須依照法律來判定了。
所以,在以下的案例中-----
教官可以協助同學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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