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租屋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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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公營學苑與東海大學學生租屋糾紛協商過程整理
事件起因:
台糖:以張貼公告的方式,告知住宿於內的學生,自契約期滿(94/6/30)即不再與同學續租,台糖將收回”另作他用”,但實為轉租給茂德科技公司。 學生:與台糖反應雙方簽署的租賃契約書中,清楚明載明乙方(學生)有優先承租權,但為何台糖未經詢問學生是否續租的情形下,即先出租與中科的科技公司? 在台糖無善意回應下,開始發動連署及尋求學校幫助。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四階段
5月13日的協調會因無法達到共識,談判破裂。消基會建議5月23日再次協商。 5月23日協調會出席者:台中市消保官、消基會主委及律師、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東海大學生輔組長及教官、學生代表及學生家長、台糖副執行長、台糖學苑管理負責人及法務、經濟部台糖科科長、經濟部企業管理師、茂德科技、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 消保官裁示:
協調決議:
後續發展
學生租屋案例:租約尚未到期,我們可以拒絕房東帶新房客來看房子嗎?
問題陳述:
王同學於94年初承租套房一間,租期至94年6月底。不料房東從5月中旬開始陸續帶新房客到她的房間參觀,有時候王同學在房間內,也會突然有房東開門讓新房客進來,完全無視於王同學的存在。
王同學向房東抗議,房東回應她,這時候是學生找房子的時機點,如果這時候沒租出去,暑假要租給誰?損失要找誰負責?如果王同學不讓別人進來看房子,那麼,押金將沒收作為房東沒找到房客的補償。
王同學為了能順利拿回押金只好不再表示意見,繼續讓房東帶人來看房子,到最後王同學雖然將押金拿回來了,心裡還是很納悶,房東有權利這樣子做嗎?
【崔媽媽回應】 -此案例由崔媽媽基金會法律義工李明洲律師協助回覆
雖然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但是在其將房屋出租後,於租賃期間內,使用權歸屬承租人;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否則,房東逕行進入,恐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嫌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自由之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條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教官可協助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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