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租屋案例:房東說我們違反生活公約要罰錢,合理嗎?


問題陳述:

  甲乙丙丁4位同學合租一公寓,應房東要求,在簽約同時也簽了一份「生活公約」作為租賃契約的附件,當時同學們覺得規定並不嚴苛。學期中4人皆因課業及社團忙碌,無暇整理居家環境、晚歸,也會帶其他異性同學回宿舍聚餐過夜,後來,房東告訴他們現在的行為已違反生活公約的內容了,勸告後未改善,每違反一次就要罰500元。

  一學年下來,4位同學被罰次數達20次,累積金額為10000元,因為同學們不甘願受罰,拒繳罰金,房東因此決定將同學們的押金拿來充抵。

  同學們覺得不公平,認為生活公約的內容不合理,且公約只是大家寫著玩的,沒有法律效力,希望教官協助他們向房東要回押金,這樣是否可以?

案例基礎資料

生活公約內容:

  1. 勿畜養寵物。
  2. 勿帶異性回宿舍過夜。
  3. 保持客廳、廚房、浴室等公共環境整潔。
  4. 勿打牌或是聚眾喧嘩。
  5. 違反以上規定,每次罰款500元。

崔媽媽回覆--此案例由崔媽媽法律義工李明洲律師協助回覆

  首先,房東與房客間簽訂之「生活公約」,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依上述的例子,「生活公約」,是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於簽訂租約時所同意,且列為租約之「附件」(視同契約條款內容的一部分)、或者直接記載於契約條款(特約條款)中;只要其內容有履行之可能、且不違反法律之強行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者(通常會由雙方簽名,或於附件黏貼之騎縫處簽章,以示同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均應認有法律效力,房客如有違反即應受違約之處罰。順便一提,若生活公約在房客簽約前未被告知,或是房東於簽約後單方訂定(未經房客同意)者,即不得認為係雙方同意之契約內容或構成契約之一部分,應無法律之效力,不得用以拘束房客。

  簡言之,「生活公約」的制定,只要房東能取得每一位房客的簽名以示同意,這份生活公約對每位房客就有法律上的拘束效力的。

  生活公約的意義,在於維持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及品質,罰則(違反約定之處罰)只是一個避免房客破壞生活公約的方式,金額實不宜過高。另外,房客對於生活公約的內容,應對照於自己日常生活方式,看看是否符合,對於難以達到的部分,請與房東溝通修改,日後才不會因此原因發生糾紛。

參考條文及概念

  • 契約自由原則:在私法關係中,個人之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之自由意思,國家不得干涉,從而基此自由意思,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概須保護。
  • 民法第71條(違反強行法之效力):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72條(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民法第153條第1項(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民法第250條第1項(違約金):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 民法第252條 (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教官/訓輔人員可協助的部分

  1. 與房東取得聯繫之前,我們必須先跟學生釐清一些法律上的觀念,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簽名,就是一份有效的契約;甚至雙方未簽約僅有口頭約定,也是有效的契約。所以,在簽任何文件時都要秉持著一份謹慎的態度,不能夠開玩笑。
  2. 也要讓同學們知道,同學們已經簽名同意違約金的罰款金額,而現在房東是依約行事,所以同學們要求房東返還押金,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教官/訓輔人員會協助同學與房東溝通,如果房東真的不願意返還部分金額,同學們只能夠當作是花錢買經驗。下次簽約時,對於房東特別提出來的要求,請仔細考慮這些規定是否能夠遵守,再決定是不是要簽約承租。

【崔媽媽基金會學生租屋服務部】主任 馮麗芳
Tel:(02)23658140 分機 235
E-mail:fun@mail.tmm.org.tw
URL :http://www.tmm.org.tw
服務時間:每週一∼週五,下午1:00∼5:00;晚上7: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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