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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違反口頭承諾,我們要如何舉證及爭取權益?


問題陳述:

  我在一個多月前搬進新的租屋處,簽約的時候房東再三的保證,房客全都會是女生,我們當初就是因為這樣才安心搬進來,但現在卻有男生住進來,由於那時候租屋時,房東與我們都只是口頭說,並沒有在租賃契約書上載明,他這樣不遵守約定,讓我們覺得很困擾很想搬走,但又不甘心一個月的保證金被白扣,請問我該怎麼辦呢?如果搬走,保證金是不是真的要不回來呢?如果想跟房東理論請問怎麼樣的說法才比較好呢?

參考資料:

 ‧租金8萬元(一學年)
 ‧租期93/7/1-94/6/30

崔媽媽回應:

  1. 約不以書面為必要,所以,房東對你們所做的口頭承諾也是成立的,不過,要主張您的權利就必須要負舉證的責任,也就是說您要證明房東講過這樣的話。

    建議您可以先找其他室友一起向房東反應,告訴房東他租給男性房客已經違反了當初的約定,請房東處理這件事。同時也告訴教官這個情形,如果在溝通上有困難,教官才能適時地協助同學。

    可參考法條-----
    1. 民法153條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民事訴訟法276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2. 若應修繕而房東不願意修繕者,您可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
    可參考法條-----
    1. 民法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2. 民法450條第三項:「前項終止租約,應依習慣先行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3. 民法453條:「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4. 民法454條:「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領受者,應返還之。」-----在此案例中為依據453條規定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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