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一氧化碳中毒後…
此案例由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 高全國律師 協助回覆
小美一家四口承租一公寓住家,租期為96年12月1日至98年12月1日,為期二年。而此房屋沒有陽台,所以房東將熱水器安裝於臨近廚房的室內牆上。
看屋時,小美全家人頻頻詢問房東「熱水器安裝在室內,這樣沒問題嗎?」,只見房東老神在在的回答,「放心啦!我們住這個房屋二十年了,都這樣裝啦~而且你看,廚房還有一扇窗,通風沒問題的啦!」,在房東的保證下,小美全家決定承租,這個符合全家人居住條件的公寓。
豈料,過年期間因天氣寒冷,小美全家僅留廚房的小窗通風,但通風仍究不佳,導致小美的父親在使用熱水器時,全家人一氧化碳中毒,其中小美的母親及妹妹,更不幸因而去世。
意外事故發生後,受傷較輕的小美及父親,已不想居住承租的公寓,小美打電話告知房東欲終止租約,但房東卻說:「都是你們這家人,使用不當,才造成的中毒意外,害我日後很難將房屋出租…,我沒告你們要求賠償就不錯了,你們還想終止租約!」「我不會答應你們終止租約的,你們要住到兩年期滿,否則我的房子會租不出去!」
小美聽了房東的回應後,又悲又憤,全然不知所措,怎麼也無法相信,因為一場意外,已經痛失兩位親人了!現在竟然還要繼續住在這個傷心處或賠償房東的損失!
小美現在想知道:
- 真的不想再住承租的公寓了!可以終止租約嗎?
- 是否真的必需負責房東的損失?
- 將熱水器安裝於室內,造成全家中毒,且家中二位成員因而逝世,房東沒有任何責任嗎?
【崔媽媽回覆】
1. 真的不想再住承租的公寓了!可以終止租約嗎?
首先,房東將熱水器裝置於室內,雖然尚有一扇小窗能夠通風,但仍然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意外,顯見,熱水器仍需安裝於室外,或另加裝排放廢氣設備。現因房東所附之熱水器安裝於室內的不當,導致危及承租人及其同居人的安全,所以承租人可依民法424終止租約。
由於將熱水器裝置於室內而未有排氣設備者已違反消防法第15-1條之規定,且由先前社會發生之案例可證明對於生命安全與健康有極大危害,因此我們認為不論事故發生前後,承租人均得主張因熱水器安裝室內,而依民法424終止租約。
2. 是否真的必需責房東的損失?
案例中房東將熱水器安裝於室內,僅留一小扇窗戶,此為房東之安裝不當,而非因為承租人未依規定使用,將門窗緊閉或任意移置熱水器等設備所引起,自無須負擔房東任何損失。
3. 將熱水器安裝於室內,造成全家中毒,且家中二位成員因而逝世,房東需負擔法律責任嗎?
此起意外,因房東熱水器安裝位置不當,未依法將熱水器安裝於室外通風處,或加裝排放廢氣設備,導致小美的二位家人因而喪生,小美得依下列法律,爭取自身權利:
刑事部分:本案房東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及二百七十八重傷害或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至於與公共危險有關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漏逸氣體罪,則實務上判決都以「故意」行為為要件,與本案事實有所出入,在此僅供參考。
民事部分:房東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對於小美及其父應負擔侵害健康權、財產權、親人生命權等權利之損害賠償的責任,包括:醫藥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失、喪葬費、非財產之損害(通稱慰撫金)、扶養費等。
特別提醒,依實際法院裁判來看,雖然房客可依法提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但在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有其比例原則,依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來看,大多分三點裁決損害賠償之金額,第一點、房東確實之疏失(如:熱水器安裝位置);第二點、房客是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例如:明知應保持通風良善,卻未做到);第三點、雙方確實的損失狀況(例如:當事人受傷之情事、家人經濟狀況…等其它客觀因素)。也就是說,依法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須由雙方之疏失責任而判斷,且需經耗時的訴訟,說其為一件麻煩事亦不為過。
而近年檢警在偵辦租賃處之一氧化碳相關意外時,亦日漸著重於追究房東之刑事責任,所以依此看來不論在民事或刑事上,房東均可能須承擔法律責任。
4. 如何避免相關情事
注意熱水器是否安裝於通風良好之場所
近年來發生多起,房東將熱水器安裝於通風不佳之場所,(例如:將熱水器加裝於有窗戶或密閉窗之陽台,或將之安裝於浴室內,甚至因沒有室外空間,而安裝於屋內),導致房客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特別提醒不論是房東或房客,在出租或承租房屋,均應特別注意熱水器及瓦斯桶之安裝位置及使用方法,除了避免擔負法律責任外,更重要的是防止悲劇的發生。
當今年農曆年初,大家還沉浸在歡樂的過年氣氛中,崔媽媽基金會卻於此時,接到上述案例法律問題之詢問,實令人倍感唏嚧,所以特別發送此篇電子報提醒各位,不論是房東或房客,乃至是自身住家,均應特別提高對安全、生命、健康的意識,才能防止此類的悲劇再度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