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

用Line簽約有效嗎?

  前陣子有則新聞鬧得沸沸揚揚,以坑殺房客聞名的張姓房東,這次居然告贏了房客,房客明明一天也沒有住到,但法官卻判房客必須賠償張姓房東8.7萬! 到底,這一切是台灣盛產恐龍法官?還是鬼島法律專門保障房東?讓我們繼續把故事看下去--

  阮姓房客在108年7月1日向張姓房東承租位於新北市的一間房間,兩人用通訊軟體LINE確認租屋意向,且約定了租期一年,阮姓房客更先匯了1萬2500元房租以及1900電卡、房卡費用。

  但就在阮姓房客要搬入租屋處時,發現有其他男性持棍棒恐嚇其他房間的房客,且在此時阮姓房客也發現原來張姓房東就是鼎鼎大名的張淑晶,因此她連一天也沒有住便將東西搬走。

  阮姓房客表示,她和張淑晶之前沒有正式簽約,所以租賃關係無效,認為張淑晶應該將所有費用返還,並且還向媒體投訴表示自己遭到坑殺;而張淑晶則認為雙方已經用LINE約定好,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只需要雙方都認同,合約就已經成立,不能因為還沒簽訂書面文件,就認為契約不成立。

  最後張淑晶憑著雙方line的通訊紀錄畫面,告贏了阮姓房客。


  我們將用這個案例來詳細為大家介紹租賃關係的成立要素:

支付定金即推定契約成立

通常在看屋後簽約前,房客有意承租,房東也願意出租,這時房客會預先付給房東一定數量的金額(定金)作為保留房屋,以肯定雙方均會履行租約的一種承諾。

根據《民法》第248條規定,雖然雙方尚未正式簽訂書面租約,但定金一但支付,即推定契約成立。

  1. 若房客在支付定金後反悔不承租,房東可按《民法》第249條規定,沒收全額定金。
  2. 若房東在收取定金後,反悔不出租給該名房客,房東需按《民法》第249條規定,將定金全額退還給房客外,還須賠償等額定金的賠償金給房客。

 

 

租賃關係成立的要素

根據《民法》第421條規定,只要有雙方當事人租賃物租金租期起算日等四大元素,不論是口頭承諾、簽立書面契約,都可成立租賃關係。

而且書面契約不管是自己在任何紙張上手寫的、書局買的、或是網路上下載的,只要具備租賃關係的成立要素,以及沒有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都是有效的租約。

而口頭承諾,或是現在大家習慣使用的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等)、Email,只要對方能夠舉證,譬如他有錄音或是截圖,都可以視為契約是成立的。

 

8萬7到底合不合理

  1. 雙方已透過line承諾租約成立,雖然沒有書面簽立,但有對話截圖佐證,在合約已成立的狀況下,任何一方皆不可主張合約不成立。
  2. 阮姓房客若不願意入住,只能向房東正式提出提前終止租約的要求。
  3. 若雙方沒有約定「得」提前終止合約,房東、房客皆不可任意終止合約,任何一方在約定好的租期內想提前終止,都必須得到另一方同意。
  4. 雙方的合約並未終止,「8萬7」並非房客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而是房客從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2月底(訴訟進行日)為止,應支付的租金(實際是10萬元,但法官判賠8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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