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大哉問

FAQs

定金是契約履行前的一種承諾,通常是在看屋後簽約前,房客有意承租,房東也願意出租,這時房客會預先付給房東一定數量的金額,用來肯定雙方均會履行租約的一種承諾。民法第249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人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因此,如果因為房客的原因(例如:工作地點突然改變、離開五分鐘就後悔…等等)違約不能履行時,不得請求返還定金,若是可歸責於房東之事由,房東應加倍返還其所收受之定金(例如收2000元定金,返還房客4000元)。

一些房東會強調自己在該棟有多個格局相同、風格相近的物件,並推說要出租的B房目前還有人居住,當下不方便帶看,要房客遷就看「一模一樣」的A房。建議房客應予以拒絕,因為看房不只是看格局、看裝潢,也要動手測各種設施設備(如:冷氣、馬桶、燈具等)的可使用程度。此外,如果房客因為滿意A房而付了定金,日後卻發現B房不如預期,此時要拿回定金就不會那麼容易了。因為,依民法第248條規定,定金支付後,如果是因為房客的原因違約不能履行時,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為了易於出租,有些房東會將分租套房標示為獨立套房,或是將獨立套房歸類在住家類,標示一房一廳一衛。除了透過照片辨別外,一般來說,只要標示為內含水或電費的,多半會是分租套房;至於獨立套房,通常有自己的門牌號碼和獨立的水電表,沒有跟他人共用的問題。

雖然違建在法律上並不具有「建物所有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但出租違建的行為卻不算違法,只要違建還沒被拆除,實務上法院多數會認定建造人對違建有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利,所以可以出租,不過,考量違建的居住品質與安全性較不足,承租人應審慎評估。

為避免房東刊登不實租屋資訊,租賃住宅條例第13條除了規定出租人刊登內容要符合事實,受託刊登租屋資訊的媒體經營者(如:崔媽媽租屋網、591) 也必須透過刊登者提供的謄本或建物資料、政府公開資訊,檢核每一筆刊登物件的「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別」、「建物坪數」四項資訊,讓房客可以在搜尋物件時,即可先初步判斷廣告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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