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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時事,長「租」識】男大生申請租補被刁難 提前解約賠超額違約金

圖.文/崔媽媽基金會

 

新聞摘錄:

高雄科技大學一名男大生的家長出面控訴,兒子從去年申請補助後,就遭到房東責難,甚至刻意刁難,把租約中提前終止的違約金,從1個月月租改為2個月,他怒轟這違反國家規定,更質疑房東逃漏稅;不過,房東回文表示,租約載明期滿前雙方不得終止契約,肯讓男大生退租,已經有所退讓。

完整新聞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kAltDrsxTI


新聞說錯的是

在這則新聞當中,引用了房仲的錯誤說詞:

提期解約的沒收部分,內政部最新的租賃契約規範裡面有規定,如果約定是不得解約而提前解約的話,也僅以一個月的押金作為上限。

 

然而提前解約的違約金以一個月租金為上限」的規定是有適用前提的:

→僅限於【租約「」提前終止,但未依規定提前告知】的情況下。

→如果與這則新聞中的租約一樣,規定是「不得」提前終止,就不適用「違約金以一個月租金為上限」的規定。

正確的提前終止違約金

在租約上約定「意定」提前終止租約時,「得」與「不得」的違約金規範差距甚大,且無論約定「得」與「不得」提前終止租約的規定是雙向的,房東房客皆須遵守。

例如 本案契約為【不得提前終止租約】:

房東提出提前終止,房客可以拒絕、要求住至期滿;

房客提出提前終止;房東可以拒絕、要求房客住至期滿。

關於刁難這件事

關於家長認為,房東把租約中提前終止的違約金,從1個月月租改為2個月,是源自於兒子申請租補後的刁難,房客端必須要能夠舉證,房東在租約上有不許房客申請租補的相關規定。

否則就新聞畫面上能看到的租約內容,僅有舊租約到新租約的改變為:

1.從【得提前終止】,改成【不得提前終止】。

2.新增【續約須提前告知】規定。

簽訂租約愛注意

 

租約有至少3日的審閱期,務必看清楚租約再簽約

→有續約或重新簽約,一定要仔細對比租約內容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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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擔心自身的租約可能有違法部分,也能預約審閱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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