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就針對實際情形進行情繫模擬及說明。
對於租約的影響
🔶【對於新租約才有效】
113/7/15起簽訂的租約,電費不是房客自行憑台電帳單繳費,而是繳納給房東的,租約上對於電費的約定,需依照計價收費。
🔶【舊租約「不溯及既往」】-不適用新法規的情況
1️⃣現正進行中的租約- 新制前已簽約,尚在租期中
所有收費(租金/水電費...等)依照現有租約規定,剩餘租期內,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調整。
但租約到期後,簽訂之新租約需依照新規定進行電價收費。
2️⃣不定期租約-舊租約已到期,因未簽訂新租約,已是不定期租約
所有收費(租金/水電費...等)依照原租約規定,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調整。
崔媽媽想到的「目前能採取的收費方式」
▶以下建議都建立在「無智慧電表」,或雖然有「智慧電表」,但台電遲未裝設了通訊設備,無法及時回傳用電資訊的前提下。
▶收費最麻煩的部分,是因為台電計費區間通常並不會由每月1號起算,天數也不一定是固定天數(大家常說的兩個月只是大概,小編手上的帳單就是57天)。
👉情境1:租約期間內的電費
此次修法後,房東房客應都能確認到【電費單實際出單日期】。
參考出單日期,雙方自行協議繳費時間。
例如
以「電費單出單日期」為【雙月15號以後】為例:
1️⃣與租金分開的繳納方式:
在有帳單的月份會有兩次繳費(租金&電費)。
約定每月5日繳租金,雙月20日繳納電費。
2️⃣與租金一起的繳納方式:
確認帳單金額後,次月連同租金一起收取。
約定每月5日繳租,因在雙月月底才收到電費結算,故次月(單月)的5號額外收取電費。
👉情境2: 「台電計費區間中」租約結束的電費
若在「台電計費區間中」租約結束了
1️⃣退租時先結算:在點交還屋當天,房東、房客可直接至台電結算後繳清,並退回剩餘押金。
2️⃣參考上期電費用量,房東保留部分押金作為電費預收,待台電電費帳單正式出單後,依差額進行剩餘押金退還/補收電費。
但此方式會因下任房客用電習慣,影響每度平均單價/帳單金額。
→若能在 「台電計費區間截止日」結束租約,可以避免上述問題
可以用上期帳單上的「下次抄表日期」,推算計費區間截止日,並作為租約結束日的參考
「租約上相關規定寫法」
建議明確約定「租約期間的收費方式」及「租約結束的結算方式」。
崔媽媽擬定了以下文字範本供大家參考: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電費繳納:
每期電費,房客需於□單/□雙月___日前支付。
租約結束時,電費結算約定如下:
□於點交當日,房東、房客直接至台電結算後繳清,並退回押金。
□參考上期電費,房東得保留部分押金作為電費預收,待台電電費帳單正式出單後,依差額進行剩餘押金押金/補收電費。
屋內公共區域的電費怎麼收?
由於台電電費單計量的是全戶的用電,但許多分租套雅房會裝設分電表,房間外的全戶屋內公共區域用電,則直接匯流至台電的電表。
所以收取房間外的全戶屋內公共區域用電,需要先扣除所有房間分電表的加總電費後,才能計算為公用電費。首先,我們從電費單可以得知「應繳總金額」及「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房客所需繳電費=個人房間的電價+屋內公共區域電費
個人房間的電價=
分電表度數*「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用上述公式算出所有分電表的金額後加總,計算公共電費時用。)
屋內部分公共區域電費=
「應繳總金額」-「所有分電表加總」/分租戶數
有小數點時,怎麼處理?
電費計算結果有小數點時, 在遵守下列原則
1️⃣以度計價: 不能超過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2️⃣非以度計費: 不能超過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
的前提下,得由雙方自行約定計價方式。
如果有因新法上路遇到法律問題要詢問崔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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