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

【看時事,長「租」識】拿房客的信件當證據,房東判有期徒刑2個月!

圖.文/崔媽媽基金會

 

新聞摘錄:

 

簡男與楊女原共同租住,但因故產生嫌隙,甚至鬧上法院,楊女便於前年3月搬離原址。

簡男卻於楊女搬離後,收到楊女勞工保險局及租金補貼的信件,並將信件拆開。

並在民事訴訟時使用其信件內容,嚴重影響楊女隱私權...。

 

*本篇案例將圍繞「處置他人信件」之行為,及常見的因搬離住處
產生的信件改寄問題,將不會討論最初兩人租屋糾紛的過程及原因。

 


拆閱、丟棄毀損他人信件,可能觸犯...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 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之必要原因,

才可以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否則都屬侵害他人權益,訂有罰則。

而個人的信件,也是個人資料的一種!

 

「 刑法」

▶第315條「妨害秘密」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指 故意 使 文書客觀上不復存在、改變文書的外觀而讓其效用或價值降低、讓人無法使用該文書。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對於拆開、隱匿、窺視、毀損他人信函也有相關規定。

 

收到不是自己的信件,我們可以...

如果能聯繫到對方,可直接詢問對方處置方式。   

退回郵局,並告知郵局「查無此人」   

千萬不要自己收下來!如果已經誤收,也不要拆開,

保持完整狀態交還給郵局,讓郵局依規定處理。

✅ 聯繫寄件單位,告知對方已經搬離或地址錯誤             

 信件即使已經退信,仍可能收到同一單位再次寄信,尤其是會員優惠或各種帳單,

此時除了退信,可以聯繫寄件單位,

告知「用戶已經不住此處」或「地址有誤」,要求他們停止寄送。

 

收到他人重要文件的原因是?!

有時,我們會收到一些屬於他人的重要郵件,

例如,稅單、罰單、存證信函、法院文書…等,

 

由於這些文件都是寄至「戶籍地址」, 

所以收到不屬於自己的這類信件,

請詢問房東是否為其家族成員戶口仍在這間屋子,

如果確認為前房客的,請房東辦理【逕遷戶所】作業,以免後續持續收到。

 

房東逕遷戶所有兩種辦理方式,

1.戶政事務所現場

2.戶政事務所網站線上

備齊

1.「房屋所有權證明」

2.「被申請人無居住事實證明」

兩項文件辦理。 

 

當然這邊也要提醒所有租屋族,由房東遷出的戶籍會放在戶政事務所,

所以為了避免漏收重要信件,還是自己在搬家前,

將戶籍地址遷到方便收信的地址最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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