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

【看時事,長「租」識】恐嚇「不給申請租補,就讓你的房子變凶宅」!?

圖.文/崔媽媽基金會

 

新聞摘錄:

陳女因申請租金補貼時遭遇房東刁難,傳訊「準備你的房子成為凶宅」 等威脅信息給房東,

房東報警對陳女提告,檢方認定陳女言論構成恐嚇, 依恐嚇罪判拘役80天,得易科罰金8萬元。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新聞沒提到的糾紛過程

 

情緒失控並傳訊威脅絕對是錯誤的處理方式, 但要討論正確地處理方式前,先釐清具體發生了甚麼事。

根據判決書內容,我們確認了事情的導火線:

💥房東於承租期間拿走陳女的租賃契約書,

💥不讓其申請租金補助,

💥並打電話予被告表示要終止租約。

 

 

 

首先,房東無權拿走租約!

 

房東拿走租約時,其實已經違法。 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違反不得記載事項,可依消保法56-1規定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這邊需要提醒租客們:

▶租約非常重要,務必妥善保存。

▶租賃契約書為一式兩份,由出租人及承租人各執一份。

▶租約不只在申請租補、報稅時作為證明,在租屋糾紛時,也是保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文件!

⚠無論房東用任何理由要求收回租約, 最後的防線是至少要「保留影本」「手機清楚拍照留存」

 

 

申請租金補貼是房客的權利

此次衝突因申請租補而起,然而事實上,  

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   「房東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    

也不得以申請租補為由,要求

🚫要求提高租金或增加其他費用

🚫要求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增加時,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

🚫要求提前終止租約 違反不得記載事項, 可依消保法56-1規定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遇到糾紛,到底應該怎麼做?

 

 

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案例中的房東其實違反許多事項再先,

但最終拿起「法律」當武器保護自己的,卻不是房客。

租屋糾紛發生時,不知所措或有負面情緒難免。

但是,衝動發言及傷害自己,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會使情況變得更糟。

不知道怎麼辦時,請先尋求專業協助 法律諮詢資源一覽

▶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資源一覽表

▶律師公會/大學法律服務社 資源一覽表

▶法律扶助基金會

▶崔媽媽好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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