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聽過「租約去公證,更有保障」這句話,
但對於「公證」究竟是甚麼、能提供什麼保障,卻是一知半解。
如果上述問題您也疑惑過,那麼這篇電子報能夠給您一個答案。
「公證」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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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證
公證是指「公證人針對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該行為之作成或事實之存在」。
-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贈與
-私權事實如房屋漏水、網頁內容
目前法律並沒有要求租屋一定要公證,有無公證都不會影響租約的權利義務,未經公證的租約仍然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任何一方也沒有義務要配合對方去公證。
租約公證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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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執行名義,簡化流程
若有加註「如不履行均應逕受強制執行」的文字,當一方違約時,
他方可以持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節省成本不用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
查核租賃雙方身分
●房客可確保簽約對象為房子的「所有權人」,可避免房東身分不明或多人共同持有產權的糾紛。
●房東可確認房客的背景,可避免租給通緝犯、信用不良者、欠租慣犯等。
確保租賃物為合法建築物
僅有合法建築物可以進行租約公證,房客可避免承租到違建。
保障長租權益
租期超過5年以上的租約,仍受買賣不破租賃保障。
證據保存
公證處文書將保存一定年限,便利查證。
租屋公證可約定逕受強制執行的項目及效果
「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房屋 」
發生情況▶
於租期屆滿後,承租人仍佔屋不還。
強制執行效果▶
可以強制執行讓承租人遷出房屋。
限制▶
需「租期屆滿」才適用,若為「提前終止租約」,無論為法定或意定提前終止,皆不受租約公證強制執行保障,仍須透過訴訟。
發生情況▶
承租人有租約上約定之相關費用積欠不繳。
強制執行效果▶
可以強制執行讓承租人支付欠繳之費用。
限制▶
僅能拿回欠款,無法拿回房子。
房東仍需等到租期屆滿,或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提前終止租約,才能拿回房屋。
發生情況▶
租期於租約屆滿或提前終止後,出租人未返還押金。
強制執行效果▶
租期於租約屆滿或提前終止後,可以強制執行出租人返還押金。
限制▶
無限制,但房客若有違約金部分,房東仍可提出證據,自押金中扣除再行返還。
❓公證單位
可分為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兩者公證之效力、收費均相同。
▶「法院公證人」
為公務員,接受隨到隨辦,但無法預先預約諮詢。
若有需求可搜尋【_(所在)_地方法院公證處】
▶「民間公證人」
須預約辦理,但有疑問可事先諮詢。
▶「出租人」
*如房屋為共有者,共有人須全體共同出租並到場或簽署授權書。
身分證正本
印章
租賃契約 一式三份
房屋權狀正本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正本
▶「承租人」
身分證正本(外國人: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印章
▶「保證人」(若有)
目前「租約公證」制度對於租賃雙方的保障,尚有許多需優化之處,例如:可約定的項目有限、部分例外情況難以受用等。
因此崔媽媽基金會期待在未來,能透過《租賃專法》的改變,給予租賃雙方與公證效果類似、或更優質的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