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作為租房子繳出的第一筆費用,既是簽約的保障,也是租賃雙方的信賴。
因此,了解「定金」的法律意義,是至關重要的一課。
關於「定金」...
● 支付時間點:看屋後
● 支付理由:為保障承租權利,承租人交付予出租人一筆金錢,用於確保雙方日後租約簽訂
●「付定金」=確定要承租!!!
務必先看屋 ▶確定居住環境也防範詐騙。
定金的效益
● 民法第248條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支付後,租約推定成立
「定金」支付後...
1.『確定簽約承租』時:
實際簽約承租後,須「將定金返還」或「轉作為承租時押金、租金的一部分」。
2.『確定無法簽約承租』時:
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
依「無法履約者」歸因,適用以下規定:
-承租人(付定金當事人)無法履約: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出租人(受定金當事人)無法履約: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無法歸責於任一方:定金應返還
(ex.簽約時,租約內容雙方有爭議、或有違反規定或嚴重不公平疑慮。因此建議房東可以先行提供租約給租客審閱。)
定金收多少
無明確法定上限或下限。
通常以主契約的價金高低作為收費參考,
常見大約在價金10%左右。
「付定金」注意事項
索取收據
「付定金」務必要索取收據!!!
定金交付屬於要物契約,才能證明有交付定金的事實。
▶定金收據範例:
茲收到【承租人】租屋定金(【租屋處地址】),新台幣【金額】元,並保留至【日期】止。
屆時承租人表明不欲租屋時,出租人得沒收定金,並無異議;若係出租人表明不欲出租時,則出租人應加倍返還承租人定金。
【收定人簽名】
【公司名稱/營業員編號】
【收定日期】
「訂金」還是「定金」?
→「定金」
民法中並不存在「訂金」一詞。
→寫錯也沒關係,能夠「探求真意」就行
民法第 98 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補充:帶有「斡旋金」性質的定金?
租客有特殊需求時,若是由房仲帶看,則需透過業者代為向房東溝通,此時許多房仲會請租客先付一筆錢,證明要承租的決心。
此時的定金會帶有「斡旋金」的性質,若是此種情況,務必:
1. 索取定金收據
2. 收據上寫明『代為溝通事由』,例如:
議價、清潔、修理設備...依實際需求填寫
3.收據上寫明定金後續處理方式,例如:
若經房仲溝通後無法達成一致,退還定金;
若經房仲溝通後達成一致,定金轉為押金之一部。
(也有一些房仲要求成功後作為轉為仲介服務費)。
了解「定金」的法律效果,
讓定金可以「保障權益」的屏障,而非「引發糾紛」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