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

要確定欸? 關於租屋「定金」

定金作為租房子繳出的第一筆費用,既是簽約的保障,也是租賃雙方的信賴。

因此,了解「定金」的法律意義,是至關重要的一課。

 

關於「定金」...

● 支付時間點:看屋後

● 支付理由:為保障承租權利,承租人交付予出租人一筆金錢,用於確保雙方日後租約簽訂

●「付定金」=確定要承租!!!

務必先看屋 ▶確定居住環境也防範詐騙。

 

 

定金的效益

● 民法第248條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支付後,租約推定成立

 

 

「定金」支付後...   

1.『確定簽約承租』時:

實際簽約承租後,須「將定金返還」或「轉作為承租時押金、租金的一部分」。

 

2.『確定無法簽約承租』時:

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

依「無法履約者」歸因,適用以下規定:

-承租人(付定金當事人)無法履約: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出租人(受定金當事人)無法履約: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無法歸責於任一方:定金應返還

(ex.簽約時,租約內容雙方有爭議、或有違反規定或嚴重不公平疑慮。因此建議房東可以先行提供租約給租客審閱。)

 

 

定金收多少

無明確法定上限或下限。

通常以主契約的價金高低作為收費參考,

常見大約在價金10%左右。

 

 

「付定金」注意事項

  索取收據   

「付定金」務必要索取收據!!!

定金交付屬於要物契約,才能證明有交付定金的事實。

▶定金收據範例:

茲收到【承租人】租屋定金(【租屋處地址】),新台幣【金額】元,並保留至【日期】止。

屆時承租人表明不欲租屋時,出租人得沒收定金,並無異議;若係出租人表明不欲出租時,則出租人應加倍返還承租人定金。

【收定人簽名】

【公司名稱/營業員編號】

【收定日期】

 

 

「訂金」還是「定金」?   

 

→「定金」

民法中並不存在「訂金」一詞。

→寫錯也沒關係,能夠「探求真意」就行

 

民法第 98 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補充:帶有「斡旋金」性質的定金?

 

租客有特殊需求時,若是由房仲帶看,則需透過業者代為向房東溝通,此時許多房仲會請租客先付一筆錢,證明要承租的決心。

此時的定金會帶有「斡旋金」的性質,若是此種情況,務必:

1. 索取定金收據

2. 收據上寫明『代為溝通事由』,例如:

議價、清潔、修理設備...依實際需求填寫

3.收據上寫明定金後續處理方式,例如:

若經房仲溝通後無法達成一致,退還定金;

若經房仲溝通後達成一致,定金轉為押金之一部。

(也有一些房仲要求成功後作為轉為仲介服務費)。

 

 

了解「定金」的法律效果,

讓定金可以「保障權益」的屏障,而非「引發糾紛」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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