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9
從居住貧窮,談社會住宅與社會工作發展
作者/社會住宅推動聯盟辦公室主任 林育如
(全文發表於2025年06月 第190期社區發展季刊 貧窮與財務社會工作)
壹、前言
臺灣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已跨過十年的時間,去年底(202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在臺南市舉辦「鯤鯓安居」社會住宅動土典禮上,宣告在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已來到第100處,並遍及全台20個縣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2024);不僅完成前任蔡英文總統的12萬戶社會住宅政策目標,也同步銜接現任賴清德總統提出的「百萬租屋家庭支持計畫」,升級社會住宅3.0,擴大照顧民眾居住權益(內政部,2024)。
高房價民怨是引發臺灣這場住宅政策變革的重要起因,政府為落實人民居住權的保障,持續增加住宅資源工具與積極擴大供給面。然而這過程甚少有對「居住貧窮」的回應,也意謂尚未能清楚居住弱勢群體的多元特殊性與文化差異,而習慣對於居住課題採線性思維,反而侷限住宅政策的發展範疇,以及多元專業領域的參與機會。
儘管社會住宅政策是由住宅部門起頭執行,但接下來,建立跨部門的合作模式尤為重要,社會福利部門與社會工作專業更不能缺席。從硬性政策引入軟性政策,以「量」的目標作為基礎,發展「質」的居住福利策略,包括照顧多元居住需求,促進社會住宅社區發揮支持性、包容性、社區照顧功能,以達成提升整體人民居住生活和社會福祉之政策願景。
貳、談居住貧窮
一、台灣的高住宅自有率與居住貧窮
關於「貧窮」世界各國有不同標準,其中在量化定義上多以「所得」設定條件;臺灣這幾年也不斷討論《社會救助法》修法,對於所得與財產標準認定有不同的觀點論辯,但普遍認為目前條件嚴苛,導致貧窮率偏低,而實際上無法負擔生活的貧窮人口卻遠高於此。
回到居住課題,如同臺灣「住宅自有率」長期偏高,202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全國住宅自有率為78.6%(行政院主計總處,2022),2023年「家庭收支調查」住宅自有率則是84.5%(行政院主計總處,2023),兩者的調查與抽樣方式不同,但因數據皆高,易顯示國人住宅需求以購屋自住為主,符合華人社會「有土斯有財」的價值觀,也導致住宅被認為是少數人的問題,將問題窄化成個人或家庭努力與否的自身責任。
也因為這樣的價值取向,「是否擁有住房」多被視為「一般居住貧窮線」的基準。儘管政府為回應高房價民怨,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提供購屋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資源,盼能滿足國人的居住需求;但這十年多來不斷翻漲、無法回頭的房價,依舊帶來眾多「買不起房」的集體居住焦慮,害怕就此落入貧窮。
關於「居住貧窮」有很多討論面向,擁有房子的背後不代表沒有「居住貧窮」的問題。負擔過重的長期房屋貸款,導致其他生活消費緊縮、生活品質下降、生活風險提高等,或是房屋現況條件(屋齡、大小、區位、品質)可能並不適居,僅能勉強居住,意謂「窮的只剩下一間房子」。但若從資產標準來看,未見其「貧窮」,也就忽略房屋背後可能衍生的問題。
二、適足居住權,避免落入居住貧窮的基本防線
「居住」如何符合每個人的基本需求,無論是否為自有或租賃,都須要能夠遮風避雨、確保安全,合適的空間大小與滿足必要生活需求的設施設備,以及在經濟上是能夠合理可負擔的居住。一旦無法滿足這些基本居住要件,便是陷入某種程度的「居住貧窮」。
1991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之第4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闡明「適足居住權」,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
臺灣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後,居住為基本人權,並受到法律保障,無論何種居住形式,每個人都應享有可負擔與安全無虞的居住。透過「適足居住權」的詮釋,可以更為理解「居住貧窮」,不只是否無擁有房子居住的問題,而是居住須要帶來安全、安心、穩定,這是避免落入「居住貧窮」的基本防線。
三、極端的住宅市場,負荷不起的居住重擔
由於長期社會價值觀將居住問題內部化,歸因於個人努力與否,需要自身承擔責任。直至近年,才被正視外部住宅市場環境的不健康,導致高房價問題造成居住環境更為嚴峻,住宅被視為商品投資、炒作,影響房價與租金價格不斷攀升,將人民一步步被逼入「居住貧窮」。
內政部每年每季的「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從房價所得比、房貸負擔率等數據,國人的房價負擔已經嚴重超過負荷。在2024年第三季「全國平均房貸負擔率」已來到46.80%,相較去年同期又增加了4.55%,其中臺北市更是高達71.82%,全臺各縣市低於30%以下的可合理負擔房價能力,僅剩基隆市(28.19%)尚在可負擔邊緣(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2024)。
另外行政院主計總處每月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在居住類別的「房租」項目,2022年以前的「年增率」皆在1%以下,儘管租金上漲幅度不明顯,卻也受到購屋市場房價的刺激,房東對於租金報酬率期待增加,不斷調升租金;而在之後,租金年增率上漲至1.68%,113年的2.45%,更是創下25年來新高,甚至在中南部、東部區域竟也高於北部(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2025)。
價格不斷翻漲的住宅市場,從每年的「家庭收支調查」中,更能直接看見對家庭的實際影響。向來都屬於最高額消費支出項目的「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對於所得分為較低之家庭組別,在消費支出與可支配所得占比上,更是近三成或超過三成的沉重負擔(行政院主計總處,2023),不僅壓縮其他的必要消費支出,影響生活品質,甚至也無法進行有效儲蓄(請詳下表1.)。而現實情況是,對於不同所得階層的家戶,是否擁有住房或是租屋,直接影響資產累積的能力,只見不斷擴大的貧富差距與社會階級對立問題。
表1.民國112年家庭收支調查在消費支出的「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項目之占比情形(%)
家庭可支配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組分
一
(最低所得組)
二
三
四
五
(最高所得組)
整體消費支出
31.19%
27.74%
23.92%
22.67%
21.6%
家庭可支配所得
32.57%
25.32%
20.13%
17.6%
13.35%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2023)民國112年家庭收支調查結果報告。
四、為何要談「居住貧窮」
正因為住宅問題的個人歸因,弱勢者的居住問題也就更容易被限制在自身的貧窮上,尤其居住會跟經濟綁在一起討論,而經濟又與勞動就業綁在一起,所以問題很容易指向弱勢者因為沒有穩定的工作與收入,導致無法滿足居住需求或是提升居住品質,這的確是其中的現實狀態,卻非僅止於此。
住宅市場並不友善,在利潤與管理導向下,擁有一定社會條件與經濟能力者,才有機會選擇想要什麼樣的居住。也因為社會環境條件變得嚴苛,人口結構開始改變,家庭關係也不若過去緊密,包括2020年COVID-19疫情來襲,全世界人類的生活狀態都被迫改變,尤其「經濟」突然被按下暫停鍵,對於沒有自有住宅者,遭遇此巨變便有可能落入「居住貧窮」,甚至因無力負擔租金,失去居所。
這是居住脆弱群體,包括無家可歸者、老人、身障者、單親、兒少群體等的真實居住困境,不只是貧窮,也沒有足夠的條件能量抵禦突如其來的阻礙、變故。弱勢者「居住貧窮」的背後,其所遭遇的居住歧視、居住負擔困難、居住品質與安全堪憂等,需要從其立場,理解其深層的居住需求與困境問題,從「適足居住權」的基礎,提出合宜的住宅政策解方。
參、從0.08%的社會住宅基礎開始
一、社會結構與家庭型態改變,政府須承擔居住的公共責任
過去政府甚少投入公共住宅與租金補貼資源,一方面整體住宅環境尚在可負擔範圍,市場也有低廉租金的出租住宅,儘管品質差強人意,但至少能夠照顧弱勢群體的居住需求;另一方面,當時家庭結構以大家庭為主,親屬關係較緊密,加上都市化才剛開始,具有傳統鄉村型的鄰里網絡,個別的居住需求,多可以透過家庭、社區資源被照顧。
當都市快速發展,整體經濟社會與家庭結構改變,型態更為多元,各種關係也變得疏離,原有的支持系統無法再充分負擔照顧責任時,政府的公共責任角色無可迴避,需要勇於承擔。更不用說,當整體住宅環境逐漸不利人民安居樂業,居住只能依賴利益導向的市場提供時,政府必須要運用各種政策或法令工具,提出制衡機制。
二、社會住宅只租不售,保障基本居住人權
在去公共化的居住時代,有將近40年的時間從廣建國民住宅,到提供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持續鼓勵國民購屋自有的政策目標推進,衝高了臺灣的住宅自有率,卻也導致社會住宅比率只有0.08%(社會住宅推動聯盟,2010),遠遠低於鄰近日本、韓國等先進國家至少擁有5%以上的社會住宅存量(OECD,2022)。
而要跨進強化公共責任的居住正義年代,改變的契機向來是透過破壞,因為房價一路狂飆,已經突破人民合理負擔居住成本的臨界點,民怨成為政策倡議籌碼。2010年開始的這15年,在社會輿論與民間團體的持續倡議施壓下,「社會住宅」成為執政者爭取民意的重要住宅政策主張。
有別過去樂透式的國民住宅政策,使人民低價擁有住宅產權,反而只著眼於個別的資產累積;社會住宅強調只租不售,滿足人民基本居住需求,且主要由政府直接興辦、作為房東,提供安全具品質的住宅環境,以低於市場價格的租金、穩定的租期,照顧無自有住宅、一定所得以下的國民家戶,以及經濟與社會弱勢者的居住困境。
三、擴大住宅資源供給,回應居住貧窮有限
前任蔡英文總統在過去八年任期,透過「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開啟臺灣社會住宅的第一階段20萬戶目標,結合政府自行興建與包租代管民間租屋資源,以公共角色介入住宅市場,也強化居住保障的公共價值。
在前執政者的基礎上,賴清德總統上任後,推出「百萬租屋家庭支持計畫」,預計在2025年至2032年興建達25萬戶社會住宅,並持續推動25萬戶包租代管及50萬戶租金補貼;除了現有居住資源機制外,中央也開始研議「使用權社會住宅」,希望提供租屋民眾有長期安定居住的選擇(行政院,2024)。
住宅政策發展至今,是臺灣擁有最多社會住宅資源的階段,還會持續增加,也還有進步空間,需要持續檢視,以適切地回應居住貧窮課題。如同《住宅法》已有多次修法,將經濟與社會弱勢者的社宅保障比例,一路從10%、30%提升至40%,而這樣的比例是否再調整,與下面的議題討論,都是交互影響著。
(一)社會住宅作為中繼型住宅資源,未能回應弱勢者的個別居住困境需求
整體住宅資源供給量看似大幅增加,但因政策照顧者眾,包括買不起、租不起、租不到房之居住需求,再加上人口政策、青年發展政策或都更中繼、長者困老宅、護理師離職潮等議題,也多期待置入社會住宅,鬆解各自課題的需求壓力。
於是,住宅資源仍舊供不應求,社會住宅作為中繼型住宅,期待資源有效利用、輪替率高,協助更多市民與弱勢家戶;但增加照顧對象之餘,也就無暇顧及特殊弱勢群體,尤其是身障者、獨居長者的個別居住困境需求。
(二)社會住宅興辦成本高,租金仍是弱勢者的高門檻
社會住宅因興建與長期營運成本龐大,政府必須向銀行進行融資貸款,以及仰賴租金收入償還借款。早期政府訂定社宅租金,主要參考市場租金價格,並針對一般住戶、經濟與社會弱勢住戶提供租金折扣優惠,約為市場租金之八至六折。
過去也曾發生社宅租金過高而遭民怨,儘管目前多數縣市政府已逐步回應承租家戶的所得負擔能力訂定分級租金,但這條租金線,依舊真實地成為排除底層貧窮者承租社宅的門檻。
(三)住宅資源條件與規則固定,邊緣弱勢者使用不易
實務上,這些住宅資源已是供不應求,被充分使用,但對於邊緣弱勢者卻常是看得到、用不到,或是補貼不足、條件不友善,反而容易被資源淘汰。
所以當資源豐富時,應有機會以細緻的操作,幫助真正有需求者。例如租金補貼的對象條件、補助額度、撥款時間等是否更具彈性;或是承租社宅後是否能穩定居住,在租期結束前,已有能力在市場滿足居住需求。
但受限政府資源較難有個別化的補助型態,或是需要成為新的方案計畫去操作。當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只是被視為單純的住宅資源工具時,弱勢者會因為這些資源而有多少助益和改變,尤其是那些居住脆弱者,會是住宅政策應要回應的公共價值。
肆、居住與社會福利
臺灣早期「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綱領」以建立「社會安全制度」為主軸,政策內容包含有「國民住宅」、「社區發展」等七項;至2004年修正為「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前述項目也改為「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以及2011年再次改為「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
上述政策綱領所揭示關於「居住」之福利方針,雖無發展具體的住宅協助措施,卻也持續地從社會福利面向談及居住問題的重要性。乃至於2023年《社會福利基本法》完成立法,社會福利的定義及範圍同樣納入「社會住宅」,指明社會住宅為福利事項之一,應對於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宜居之協助,保障國民居住權益。
居住與社會福利一直都很息息相關,只是在社會工作的實務範疇裡,缺乏積極性的連結。早期的臺北市平價住宅計畫是一個開始,可以嘗試錯誤與修正,而進入社會住宅發展時代,同樣需要藉由試驗性計畫,讓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專業有介入的機會與角色。
一、平宅社工服務從居住開始
最早社會工作專業介入「住宅/居住」,是1960至1970年代臺北市政府在中央「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背景下,前後共興建四處平價住宅2048戶(以下簡稱「平宅」),提供低收入戶免費借住,僅負擔少許維護費,希望透過提供低廉負擔的平宅居住,輔導住戶脫離貧困。
由於平宅住戶組成多元及具特殊性,社會局在平宅設置辦公室,聘用社會工作人員提供多元服務,包括推展生理、心理衛生健康服務,辦理老人、青少年、兒童福利服務,發展培力性質服務、就業輔導與其他社區活動等(黃俊雄,1979)。因介入「居住」貼近住戶的生活維度,從個人、家庭、社區面向,社工運用各種工作方法的「綜融性社會工作」提供服務。
因「平宅管理與輔導」屬於社會局業務範圍,社工除前述輔導工作外,也需要扮演住宅管理角色,及低收入戶福利身分審查。儘管社工主要協助住戶改善困境、提升能力,但對住戶而言卻是會面臨失去福利身分與居住;所以平宅社工對肩負輔導與管理之責而感到衝突,當忽略了管理環節時,平宅的秩序規範便日漸薄弱,產生許多管理問題(師豫玲、孫淑文、陳肯玉,2008)。
在社會住宅政策推動後,臺北市政府順勢將房舍老舊且汙名標籤沉重的平宅,結合社會住宅政策規劃分期更新改建,現僅存三處平宅的零星戶數(216戶)(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工作報告,2024)。平宅政策的落日,是好是壞,同樣需要被討論,而這又是另一個居住課題了。
二、平宅之外,居住是社工的階段性服務
在平宅之外,社會工作進入一般社區,服務較難準確提供,對象與物理環境廣泛,反而重點是要讓民眾了解求助管道與諮詢資源;也因為社會環境條件改變,社會福利服務的提供,以區分服務對象、條件、服務內容為主,社工可以更有效率針對問題進行協助。如同政府積極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在政府資源引導下,聚焦單一平台通報與篩派案,整合服務體系、建立綿密安全網絡,找出需要幫助的人,希望不要被遺漏掉出安全網之外。
所以回到「居住」議題,在社會工作服務系統裡,主要介入案主即將或已發生失去居所的危機,連結急難救助資源,補助搬家費用或租押金需求,也因缺乏可運用的租屋資源,甚至也得選擇先安置於遊民收容所、機構或旅館暫居,避免流落街頭。
若只著眼於案主有無「居所」的單一問題,在連結經濟資源或臨時住所後,案主能夠重新找屋、租屋、搬家,開始恢復一般居住生活後,主要危機解除,社工的階段性服務也就結束了。但是造成失去居所危機背後的問題,可能會是另一個被分開來處遇的課題,或是由其他單位社工服務,而能否足夠支持案主維持穩定的居住生活呢,考驗著社工的工作視角。
三、展開居住視角的社會工作發展-崔媽媽基金會的試驗性方案
前面談及政府這十多年來快速增加多元住宅資源工具與數量,也不斷放寬資源照顧對象;而社工是最擅長找資源、連結資源,所以社工在運用這些住宅資源上,可以有其他的操作方法嗎,或仍舊只是為了解決案主的居住需求呢?對於這樣的發問與期許,長期關注弱勢居住議題的崔媽媽基金會從2022年開始陸續透過承租臺北市社會住宅計畫與自辦租金補助計畫,正在嘗試實踐「社會福利介入居住的社會工作方法」。
崔媽媽基金會帶著居住服務的專業自2020年起加入「萬華社區協力聯盟」,來到弱勢者租屋最聚集的萬華區,希望能夠與萬華不同領域的社福夥伴合作,成立次協力組織「居住小協力」,共同打開居住視角的社會工作方法。
(一)承租台北市莒光社會住宅
於是崔媽媽基金會向臺北市政府提案承租萬華區莒光社會住宅11戶(23房),擔任二房東角色,同時與萬華四個社福團體合作。此計畫設定莒光社宅為中繼居住型態,使主責社工有明確的工作階段,清楚審視案主的待解課題,設定工作目標(台北市崔媽媽基金會,2024);而案主能夠在相對穩定舒適、低負擔的租屋環境,不被原先的居住困境干擾,開始較有餘裕,包括空間、時間、經濟上都有一定程度的喘息,搭配社工處遇服務,逐一面對處理自身各種課題。
儘管個人或家戶的困境課題,都是長時間累積而來,且差異性大,非短時間就能明顯改善。因此,本計畫也會逐步檢視中繼居住時間設定的合理性,與處遇服務目標,當三年租期結束時,案主能夠帶走多少改變,或累積多少可應對未來風險問題的能量,這些都是需要持續觀察評估的重點。
(二)辦理「助他一哩路:邊緣戶的租金補助計畫」
崔媽媽基金會透過募資行動,2023年開始自辦租金補助,屬於短期補充性資源,性質與政府的租金補貼雷同,在於減輕案主居住負擔,但在操作上更看向處在福利邊緣的案主困境,取得福利身分困難、資源轉銜空窗期長,甚至是資源嚴重匱乏者,例如還未能取得台灣身分證的單親外籍配偶。當居住要能夠穩定下來,並不能只有租金補助資源,要一併處理可能造成居住變動的風險因子,而這便需要有居住視角的社工服務介入。
此補助申請重點,案主的主責社工須說明案主的居住困境與需求,以及預計執行的處遇計畫;基金會社工則可以此評估補助額度與期長,同時社工也會針對即將轉換住所、居住尚在適應階段之案主,評估提供「租屋整合服務」,陪同看屋、簽約繳租、搬家入住等事宜,並每月追蹤關懷其經濟就業情形與居住生活等(台北市崔媽媽基金會,2025)。案主能夠在租金補助與多方服務支援下,在社區穩定居住,直至正式資源到位。
四、社會住宅的社區與福利服務發展
政府在推動社會住宅政策過程,強調弱勢與一般家戶、青年混居,並以過去臺北市平宅為負面經驗,避免走回弱勢聚居貧民窟的社區型態。
但不可諱言,過去在平宅的社工服務,除一般個案工作外,其中社區預防工作,避免住戶產生新的問題,與舊問題的再發生,以及增強住戶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與發揮內在潛能等(黃俊雄,1979)。這些在如今的社會住宅,即便是混居的社區,仍然有需求。
社會住宅同樣是面對住戶的居住能力、社群生活與社區運作,且屬於「長期性政策」與「對人的服務」。社會住宅整體營運期至少是50年起跳,而住戶承租期限,針對經濟與社會弱勢者最長是12年;所以住宅本身的修繕維護管理工作,容易找到技術與方法,但困難的是「有人」、「有生活」、「有期限」的社區,其變動性、複雜性、異質性高,在機制設計或服務提供上需要再轉換習慣的視角,增加對社宅社區更多細節的理解與掌握,以回應各種衍生的需求。
(一)社會住宅的居住福利社區工作視角
對於遭遇居住問題的脆弱群體,其背後多被各種困難與不足綑綁,社會住宅在滿足基本居住需求之後,如何支持人們面對甚至鬆綁這些困境,能夠安全、和平、有尊嚴地居住,不再次陷入惡性循環,是居住福利的關注焦點。
在社會住宅居住的多元群體與文化生活樣態,如何在共同居住的生活社區,實踐安居共好的社區關係,彼此尊重包容,甚至能有意識地支援弱勢者的脆弱風險,發揮社區照顧功能,是居住福利的社區工作視角。
(二)社會住宅社區與福利服務的嘗試
臺中市政府住宅處是最早認為社會住宅需要有一個在社區提供「社區關懷服務」角色的行政部門,從第一處豐原安康社會住宅,到近期的台中公園一期社會住宅,陸續邀請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等單位,進駐社宅社區經營「社區好站」(過去稱為「社會服務站」),提供居民生活支持,並舉辦各種促進鄰里交流的活動,也因每個社宅進駐好站的單位不同,發展出不同的社區服務特色(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好伴社計,2024)。
儘管設置社區好站的原因,確實來自對弱勢住戶的擔心,希望透過社會福利進駐提供問題解決取向的服務;也因為有這樣的嘗試,才會看見社區是一群人生活的載體,無法只是一直在注視著個別的人與問題,需要從社區去形成可以撐起彼此需求的支持網絡。無論是伊甸或是弘道,甚至是臺中市政府住宅處,也逐漸在個案問題處遇到社區共好的操作,找到適合的服務平衡點。
「共好社宅」在臺中市住宅處與民間社福單位的合作,起了一個很好的示範作用,同時也提醒著社會住宅政策是跨越於「住宅居住」與「社會福利」之間,需要共同合作、一起工作,而現實卻很難被行政部門或民意代表理解接受,所以要能促成正式的政策機制被推進,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伍、結語
一位日本著名的建築學者早川和男(1931-2018),長期倡議「居住福祉」的重要性,出版各種關於住房貧窮、居住福祉等相關著作。他認為住房是人類生活的基礎,也是安全和福利的基礎,所以預防性福利的關鍵是住房,如果住房條件惡劣,以家庭為基礎的福利就很難實現(早川和男,2006)。
社會住宅與社會工作,都是以「社會」為基礎,運用方法、連結資源,協助社會中因各種際遇而來的迫切需求。居住作為人生活的基礎,而「居住貧窮」卻是持續地在發生,居住貧窮造成的不穩定居住,也影響著個人、家庭、社區的穩定程度,一旦失去住所,社會所要共同承擔的成本更多。
因此提出以下三點,作為本文的結語,以及對居住作為一種社會工作方法的期待:
一、落實適足居住權
應以適足居住權為基礎,正視居住貧窮者的處境與需求,使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等住宅資源條件,能更適切的提供照顧功能,而社會工作者也能有合適的服務場域,結合住宅資源,持續地去嘗試以「居住福利」為視角的工作方法。
二、「居住福利」需要住宅與福利部門的合作
「居住福利」是住宅政策與福利政策的交叉,儘管《住宅法》規範了「內政部」住宅部門作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制定與資源供給。然而當社會住宅能夠回到以人與居住為本的角度,建立「居住福利」取向的政策目標時,會需要不同的工作角色各司其職與合作協力,使各自的專業與服務資源投入效益加乘。
三、社會工作專業的「居住」挑戰
一直以來在社會工作範疇,多數在解決居住前端的工作,而非後端的穩定付租、穩定居住;而居住貧窮問題也不會在一個時間點發生,而是從個人、生活到社會的疲乏而走向貧窮。以「居住」為基礎的社會工作介入,了解服務對象的居住維度,找出居住背後的問題需求,然後尋求多方的參與支援,包括得到社區關係的支持,才能夠開始好好居住穩定下來。
最後,社會住宅作為照顧人民基本居住權益的資源工具,開始有機會透過試驗性計畫,針對弱勢群體操作不同的居住協助方案,社會工作專業也在這過程開始有嘗試介入的角色,運用各種工作方法提供服務。這也是本文在前面所提及的,臺灣住宅政策還有很多的進步空間,還有很多可以努力目標,期待能有一天可以啟動「居住安全網」,接住每一個有居住需求的人,提升整體人民的居住生活與社會福祉。
參考文獻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2024年12月13日)。〈中央社宅100案國家住都中心臺南「鯤鯓安居」盛大動土117年竣工〉。新聞稿發布。
https://www.hurc.org.tw/hurc/docDetail?uid=17&pid=10&doc_id=1656
內政部(2024年8月30日)。〈安居家園〉。內政部主題政策。
https://www.moi.gov.tw/cp.aspx?n=22
內政部(2019)。〈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臺方案〉。
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B5010?mode=6
行政院主計總處(2022)。〈109 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綜合報告〉。
https://www.stat.gov.tw/News_Content.aspx?n=2752&s=232590
行政院主計總處(2023)。〈112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https://ebook.dgbas.gov.tw/News_Content_Ebook.aspx?n=3786&s=233664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2024)。〈113年第3季房價負擔能力統計成果〉。
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E1050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2025)。〈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數及其年增率〉。
https://www.stat.gov.tw/cp.aspx?n=2665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2010)。〈台灣社會住宅說帖〉。政策倡議文件。
https://socialhousingtw.blogspot.com/2010/10/blog-post_04.html#more
OECD(2022)。〈PH4.2. SOCIAL RENTAL HOUSING STOCK〉。OECD Affordable Housing Database。
https://www.oecd.org/content/oecd/en/data/datasets/oecd-affordable-housing-database.html
行政院(2024年8月23日)。〈推動社會住宅〉。行政院政策與計畫重要政策。
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7345b2c6-1314-4fda-8e21-18b012466827
黃俊雄(1979)。〈臺北市平價住宅社區社會工作報告〉。《社區發展季刊》,7,97-99。
師豫玲、孫淑文、陳肯玉(2008)。〈臺北市平價住宅問題探討、因應策略與未來發展方向〉。《社區發展季刊》,121,100-119。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2024)。〈第14屆第4次社會局工作報告〉。議會工作報告。
https://dosw.gov.taipei/News.aspx?n=58F6F9E97E37CDE8&sms=8B9CB05E85EF8536
台北市崔媽媽基金會(2024年10月18日)。〈不只是友善二房東-以居住穩定為目標的居住支持與陪伴〉(會議簡報)。
台北市崔媽媽基金會(2025)。〈助他一哩路:邊緣戶的租金補助〉。弱勢居住扶助。
https://www.tmm.org.tw/contents/text?id=119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好伴社計(2024年8月26日)。〈社宅裡的生活設計師!社區好站與你一起創造理想生活〉。社企流。
https://www.seinsights.asia/article/9570
早川和男(2006年12月8日)。〈何が居住福祉資源となるか発見しよう-何が安心・安全を支えるのか〉。
https://www.mizu.gr.jp/fudoki/people/030_hayakaw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