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大哉問

FAQs

雖條例並無特別規定押金應返還期限,房東還是需依租賃條例第7條第2項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第2項,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房客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契約所生債務後之剩餘押金;房客可以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請房東依約返還押金。

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租約若可以提前終止,欲終止一方只要於約定時間內告知,則不會扣違約金,無於約定時間內告知,才會扣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依租賃住宅條例第10條規定第4款,房東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房屋,是須於終止前三個月檢附相關事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拆除執照或屬建築法第78條但書規定得免請領拆除執照之證明文件)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才能依法定終止條例終止合約。

依租賃住宅條例第11條規定,房客「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立案醫療機構出具療養時程需6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可於終止前30日,以書面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且不用支付違約金。

租賃住宅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房客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之租金額度,經催告仍拒繳,房東得主張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並應於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終止租賃契約,且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不論是房東或房客哪一方要續約,最好都能養成以書面續約的「法律習慣」,避免口頭續約因租期爭議衍生「不定期租賃」且無憑據舉證,建議在租約到期前1個月,租賃雙方先行確認是否續租,可以直接在原租賃契約上更新租賃期間,並於修改處雙方簽名或蓋章;也可以再準備一份新的租賃契約重新簽訂,以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房客入住後,要對租屋處進行改裝,需經過房東的同意才可進行,且雙方也要明確規範返還的標準。如是約定現況返還,那就可維持改裝結果點退房屋,若是約定回復原狀,那房客就要將房屋回歸到原始承租的狀態再點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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