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大哉問

FAQs

依租賃住宅條例第3條第13款規定,押金是用來擔保房子發生損害或房東需代為處理遺留物時,讓房東可用這筆錢支付相關費用,並非作為欠繳租金之使用,故房東可以拒絕房客以押金抵付租金的要求。

若已造成租賃房屋毀損,如房屋的門窗全部毀損、滿屋汙泥堆積,房客應先通知房東進行修繕,並可要求房東不收取部分或全部租金。

如因風災之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租屋處淹水物品損壞,這不可歸責於房東,所以房東並無賠償房客財產損失之責任。

除了「在承租前房東已開始賣屋」、「未經公證超過五年的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三種情形以外,依民法第425條規定,當租約未到期而房屋被賣掉,房客仍可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而絲毫不影響原有房客權利,這也就是所謂「買賣不破租賃」。

依內政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租賃住宅有室內裝修之必要,房客應經房東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修,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以往分租套雅房多會採以度計費的方式來收取電費,收取的額度也沒有明確規範。租賃住宅條例公告後,住宅租賃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電費收取標準,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所以房東的電費收取只要不超過現在規定夏月7.69元/度;非夏月6.03元/度,就不算違法。但畢竟電費收取是代收費用,建議房東不可以此營利,若發現房東有超收行為,房客可向當地縣(市)政府的地政局(處)、消保官檢舉。

契約條文中,若明定「不同意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只要有非原始簽約的房客入住,不管原承租人是否有外收取租金,房東都有可能將房客視為違約轉租或出借行為,要求調漲租金甚至會終止租約。建議房客可主動提出要加註「房東同意未來可部分轉租給其他人」的條文,至少加註:「短期留宿親友, 不在此限」的內容,以免有短期留宿他人情形被發現時,造成爭端。

依民法第438條第2項及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房客需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不得違法使用。房客若有違法使用之情事,經房東阻止仍繼續為之者,房東得終止租約。

 

房客不能以房東不修繕為由,拒付租金。房客可為的作法是通知房東,若房東未能於房客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房客得自行僱工修繕,修繕費用得請求房東支付或由租金扣除。

按照民法及租賃住宅條例的規定,只要修繕責任沒有另行約定,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若不可歸責於房客的事由時,原則由房東負責修繕。但房客也要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得知損壞發生時應馬上通知房東儘速處理,避免災害擴大,若輕忽未即時通知,導致損失嚴重,房客還是需要負擔責任。通知的方式,只要能舉證的,像是簡訊、Email、Line等以文字表示都可運用,但最具有證據效力的,還是以郵寄存證信函的方式為佳。

當房屋出租後,房東雖然擁有所有權,但房屋的完全使用權屬於房客,房東進入出租房屋時,必須經過房客同意,否則不可任意進出。若房東未經房客同意,即擅自進入出租房屋,恐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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