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9月4日通過「青年婚育租屋協助專案」,並將推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修法,包含:保障三年租期、續約租金漲幅限制與提前告知條款、原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規定之不得記載規定(限制承租人入戶籍、申請租補)及爭議處理原則直接納入《租賃條例》。
這些措施回應了崔媽媽基金會長期對租屋市場健全的倡議,本會對政府重視租屋市場並逐步朝健全與透明化發展,表示欣慰。
然而,修法內容仍有挑戰。首先,不得記載事項與爭議處理原則,雖從「適用《消保法》」直接納入《租賃條例》,但在屋源供不應求、高度房東賣方市場的情況下,是否真能有效約束房東保障、房客權益,仍有待檢驗。
其次,租金漲幅限制需審慎設計,因目前政府仍無法掌握市場租金資訊,現況與房租指數年增率間有嚴重誤差,以及如何避免「漲幅天花板」淪為「漲幅地板」。
再者,若僅強調固定租期保障與租金漲幅限制,恐造成房東的疑慮,排斥弱勢房客承租,甚至縮減出租意願,形成市場閉鎖效應。健全的租賃制度,必須在保障雙方權益間取得平衡,方能促進市場長期穩定。
因此,崔媽媽基金會提出應增加以下兩項修法建議:
▌第一,租霸下車條款:
租屋市場不僅有惡房東,也有少數惡房客,例如:惡意欠租、毀損房屋、嚴重擾鄰、違反公共安全規定或違法轉租…等
目前《租賃條例》第10條,雖有針對承租人欠租、毀損房屋、違法轉租的提前終止規範。但實務上,《公證法》僅規範承租人「欠租」及「屆期不返還」可逕受強制執行,其他租霸行為未被涵蓋;且受第13條要件限制,若為承租人欠租事由,已公證之租約,仍需等租期屆滿,或另提訴訟,方能聲請聲請強制執行收回房屋,徒增時間與司法成本。
本會建議增訂「租霸下車條款」,提供進行租約公證的房東,更積極地糾紛處理協助,並將公證逕受強制執行之「欠租終止」,及擴大包括其他嚴重租霸行為,皆可視同租期屆滿。以補足現行制度限制,提升房東辦理租約公證與納管意願,促使租屋市場更透明健全,有助於保障房客居住權益。
▌第二,納入優先承租權:
此次修法未納入優先承租權,承租人仍可能面臨期滿需搬遷的不安。本會建議應於固定租期保障與租金漲幅限制的制度下,同步明訂「優先承租權」之保障,方有助提升居住穩定,建立可預期與可信賴的租賃關係。
綜觀此次修法方向,雖朝市場健全與透明邁進一步,但更需在細節設計上完善,避免引發新的爭議或不平衡。
崔媽媽基金會呼籲政府在推動修法過程中廣納民間意見,兼顧租賃雙方權益,建立平衡且可持續的制度,以真正回應青年、新婚家庭與弱勢族群對「安居」的期待。